串通投标罪,该如何破局?

2025/06/18 10:36:12 查看19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商业活动的舞台上,招投标本应是一场公平竞争的盛宴,各方凭借自身实力和优势一决高下。然而,串通投标的暗流却时常涌动,试图扰乱这公平的秩序。那么,究竟何为串通投标罪?一旦陷入其中,又该如何破局呢?让我们深入探讨,为你揭开其中的迷雾。


一、串通投标罪的界定


(一)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串通投标罪的两种主要情形,即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无论是企业为了获取项目而串通,还是招标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谋取私利与特定投标人勾结,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例如,某建筑公司为了确保中标,联合其他几家公司统一报价,共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该建筑公司及其参与串通的相关人员就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2.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串通投标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但仍积极为之。这种故意的形成,往往源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或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比如,某些企业为了垄断市场,不惜冒险串通投标,他们清楚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却依然选择铤而走险。


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又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投标活动的本质是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串通投标行为破坏了这种公平竞争的机制,使得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无法公平参与竞争,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同时,也可能导致国家、集体的工程项目无法获得最优的建设方案和价格,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4.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在实践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表现形式多样,如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使得招标人不得不接受高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有竞争力的投标人;还可能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瓜分市场份额。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的行为同样复杂,包括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给特定投标人,使得该投标人在投标中占据优势;私下启标泄露,提前告知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相关信息;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在评标过程中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等。


二、破局之策


(一)企业层面


1. 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使其明白这种行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还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长期发展利益。例如,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合规制度,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加深员工的理解。


2. 加强资质管理:严格把控企业自身资质的使用,避免将资质出借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投标。同时,在参与投标时,要对合作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实有效。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利益,将资质随意出借给他人,最终导致自己卷入串通投标的漩涡,这种行为是万万不可取的。


3. 积极配合调查:一旦企业涉嫌串通投标被调查,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主动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切不可隐瞒事实、销毁证据,否则只会加重法律后果。例如,在调查过程中,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与调查部门沟通,及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数据,积极解释相关情况。


(二)个人层面


1. 增强法律意识: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个人,要认真学习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阅读法律书籍、参加法律培训课程等方式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2. 拒绝参与违法活动:当面临他人提出的串通投标邀约时,要坚决拒绝。如果发现身边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时候,可能会面临来自同行或上级的压力,但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不为眼前利益所动摇。


3.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果个人已经被卷入串通投标案件中,应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律师时,要选择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特别是在招投标领域有专业知识的律师。律师会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寻找案件中的有利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三)法律辩护策略


1. 无罪辩护:


◦ 无主观故意: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没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例如当事人只是按照公司的常规流程参与投标,对所谓的串通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任何串通的商议和实施,则不构成犯罪。


◦ 无客观行为:证明当事人没有实施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如投标文件是独立制作,报价是根据自身成本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没有任何串通的迹象。


◦ 未造成损害后果:表明当事人的投标行为没有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例如即使存在一些看似异常的投标情况,但最终的中标结果并没有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也没有导致其他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2. 罪轻辩护:


◦ 从犯认定:如果当事人在串通投标案件中起到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可以主张从轻处罚。例如,当事人只是在他人的指使下参与了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传递文件等,并非核心策划和实施者。


◦ 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当事人有自首情节,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如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积极退赃、赔偿:当事人积极退还因串通投标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并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取得对方谅解的,也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考虑。


串通投标罪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损害了多方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高度重视,通过建立合规制度、增强法律意识等方式,避免陷入这一法律陷阱。一旦涉嫌犯罪,要冷静应对,积极寻求破局之策,运用合理的法律辩护策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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