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8 17:49:09 查看37次 来源:孔英律师
无论是一手房交易还是二手房买卖,由于交易周期普遍较为漫长,容易出现变数,最为常见的是因房价上涨,一些出卖人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选择将房子又高价出卖给第三人,从而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
网友咨询:
买房时,遭遇“一房二卖”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1、当发现可能遭遇 “一房二卖” 时,妥善保存与卖家签订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保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是证明与卖家存在买卖关系及已履行付款义务的关键证据。
2、向卖家表明已知晓其 “一房二卖” 行为,要求其履行与您签订的购房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须经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若与卖方协商不成,购房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法院将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
律师补充: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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