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8 17:55:15 查看3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知名连锁餐饮企业(拥有20年历史的老字号)
被告:深圳某餐饮管理公司(新成立的同类餐饮品牌)
案情简介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新开设的多家门店中,不仅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还在店面装修风格、菜单设计、宣传用语等方面刻意模仿原告的独特风格。更严重的是,被告在招商加盟宣传中直接声称是原告的"升级品牌",导致大量消费者和加盟商产生混淆。原告委托林智敏律师团队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及近似装潢
判令被告变更现有门店装潢设计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万元
判令被告在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护意见
辩称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混淆
主张餐饮行业装修风格存在行业共性
否认在招商过程中有误导性宣传
质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使用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的装潢设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招商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
被告在3个月内完成门店装潢整改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持续30天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被告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被告在装潢设计上刻意模仿原告的独特风格,具有明显攀附商誉的故意
被告在招商过程中的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
综合考虑原告的品牌价值、被告的侵权规模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装潢模仿+虚假宣传"复合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林智敏律师通过系统收集商标使用证据、组织消费者问卷调查、固定电子证据等工作,全方位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该案判决对遏制餐饮行业的"搭便车"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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