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林智敏律师成功代理知名餐饮品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25/06/18 17:55:15 查看3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知名连锁餐饮企业(拥有20年历史的老字号)

被告:深圳某餐饮管理公司(新成立的同类餐饮品牌)

 

案情简介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新开设的多家门店中,不仅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还在店面装修风格、菜单设计、宣传用语等方面刻意模仿原告的独特风格。更严重的是,被告在招商加盟宣传中直接声称是原告的"升级品牌",导致大量消费者和加盟商产生混淆。原告委托林智敏律师团队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及近似装潢

判令被告变更现有门店装潢设计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万元

判令被告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护意见

辩称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混淆

主张餐饮行业装修风格存在行业共性

否认在招商过程中有误导性宣传

质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使用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的装潢设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招商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

被告在3个月内完成门店装潢整改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持续30天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被告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被告在装潢设计上刻意模仿原告的独特风格,具有明显攀附商誉的故意

被告在招商过程中的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

综合考虑原告的品牌价值、被告的侵权规模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装潢模仿+虚假宣传"复合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林智敏律师通过系统收集商标使用证据、组织消费者问卷调查、固定电子证据等工作,全方位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该案判决对遏制餐饮行业的"搭便车"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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