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9 10:03:53 查看23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我们知道,在内地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到民政局办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到法院起诉。
在香港缔结的婚姻,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不在内地,故无法在内地选择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所以,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那么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后,任一方希望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都可以向内地居民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我们常说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在起诉离婚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比如,在杭州居住的林小姐和香港居民叶先生在香港登记结婚,想在国内起诉离婚,无论是林小姐还是叶先生都可以在林小姐所在地的杭州基层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林小姐不是杭州本地人,在杭州也没有居住登记,那么可以去林小姐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
我们需要知道,涉港的离婚案件在立案材料和程序方面普通案件有所不同,在港形成的材料需要公证后才可以使用,比如,在香港登记的结婚证以及委托内地律师的委托书。
涉港离婚案件,可以委托有经验的离婚律师解决。
李晓娟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可以更好的帮您解决涉外、涉港澳台离婚案件。
李晓娟,专业婚姻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擅长:离婚、涉外离婚、财产保护、离婚财产分割、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李晓娟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研究与实务,擅长离婚谈判及疑难离婚问题的诉讼。在私人财富领域,综合运用财产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工具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的法律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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