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9 11:18:00 查看42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也滋生了各类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应运而生,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不少人心中存在疑问:若在帮信行为中不知情,是否就能免责?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蕴含复杂的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考量。
帮信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条文可知,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明知”,这是判断不知情能否免责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并非简单依据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它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相对容易理解,即行为人清楚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应当知道则需结合诸多客观因素判断。例如,小张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人,对方给予他远超正常交易的高额报酬,且要求他对交易细节保密,同时银行卡交易出现明显异常,如短时间内频繁大额转账、资金快进快出等情况。即便小张声称自己不知道对方用于犯罪,但基于这些客观事实,司法机关很可能认定他应当知道对方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判定其构成帮信罪。
再看小李的案例,他是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在一家看似正规的网络公司工作。公司安排他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他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后来公司被查处,原来该公司利用网站从事诈骗活动。小李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异常迹象,公司也未告知他相关违法信息,且他的工作内容符合正常的技术维护范畴。这种情况下,小李确实不知情,也没有应当知道的可能性,他就不应被认定构成帮信罪。
除了上述情形,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行为人因自身认知能力有限,文化程度低、年龄大或者辨别认知能力较弱,对出借出卖账户等行为可能被他人用于犯罪缺乏明确认知,无法正确判断,办案机关一般会推定其主观上不知情。例如,一位年迈且文化程度不高的老人,在他人哄骗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对方使用,对于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毫不知情,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认定老人构成帮信罪。另外,如果行为人基于亲朋好友的信任将两卡交其使用,或者基于信任为其办理两卡交其使用,一般也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情。还有,行为人事后发现不对劲,主动前往冻结挂失账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样会被认为主观上不知情。
帮信罪不知情并不必然免责。在判断是否构成帮信罪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客观行为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严谨判断。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尤其是涉及可能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应保持谨慎,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而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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