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

2025/06/19 16:31:29 查看97次 来源:王洪生律师


自首的认定

 

一、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具体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且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5、犯罪嫌疑人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自首认定的问答。

1、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如果行为人是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查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如果行为人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供认了犯罪事实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2、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不属于有立功表现,但被告人在举报同案犯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并可从轻处罚。

3、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自动投案的区别应如何把握?

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报假案,编造虚假情况,欺骗司法机关,被识破后被抓获的,不属投案自首。

4、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行为人没有投案动机,只是到公安机关了解被害人是否死亡等案情被事先已掌握事实的公安机关抓获的,即使行为人事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也不属于自动投案。

5、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是否构成自首?

共同实行犯成立自首,不仅要求其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应如实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否则,这种供述就是不彻底、不如实的,不成立自首。

6、实施犯罪行为后,滞留犯罪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的行为,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多次用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未涉及自已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7、向被害人投案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

仅向被害人承认作案,但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8、被告人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行为人作案后,以电话方式报警能否成立自首应当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1)电话中明确表示投案意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成立自首:;(2)电话报警时虽然没有明确投案意图,但在警方根据报警线索到达犯罪现场或抢救现场后,未通过调查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警方供述犯罪事实的,或者属于因形迹可疑,经盘问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成立自首;(3)作案后主动电话报警但未明确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或在警方到达后仍未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警方通过调查工作已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后才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成立自首。

9、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是否成立自首?

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调查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了部分证据后始予供述的,不能构成自首。

10、被告人具备自首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是否成立自首?

被告人具备自首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1、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扬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自首:(1)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2)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12、现场待捕型自首如何认定?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由于被害人阻拦群众围堵等客观情况而难以离去,或因受伤、突发疾病等自身缘故无法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是为了继续犯罪,或类似列举情形的,都不应该视为自首。第二,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只要行为人的精神、智力等同于常人,也可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有人已经报案。例如,案发现场有大量围观群众,即使行为人没有听到、看到有人报案,但可以推断其有人已报案或者会报案。当然,对他人是否报案的合理推断,应当根据案件当时的实际情况,如案发的时间是白天还是晚上,案发当时是否有目击者、目击者的数量、目击者的行为表现等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已经报案,仍然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可以视为犯罪嫌疑人对他人报案行为的一种追认。

第三,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在公安人员到场后主动承认犯罪行为,表现为基于本人意志,自愿置身于司法控制之下: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人员到现场的抓捕在行为上应表现为顺从配合,这种顺从配合不仅要表现在被抓捕时,还应表现在此后的押解过程中。第四,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是自首“如实供述”条件的要求。

13、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

被告人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应当视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不能构成自首。

14、职务犯罪中如何认定自首?

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须在监察部门对其采取明确的调查措施前投案,方能构成自动投案,在此前提下符合自首其他构成要件的,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15、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1.要将“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认定为自动投案,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在现场等待,是有机会逃走而未选择逃走,即犯罪嫌疑人属于“能逃而不逃”的情形。2.“能逃而不逃”应当依据客观条件进行认定。对客观上不具备逃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存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也不应认定为自首。如对实施盗窃后被人发现报警,不论是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为了争取从轻处罚,只要留在现场等待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而对实施盗窃后被人发现报警并包围,而留在现场被抓获的,就不应视为自动授案。因为后一种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客观上逃不掉,故不属于“能逃而不逃”的情形。3.“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不限于作案现场。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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