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知名刑事律师案例,赌博案,天钻律师成功争取无罪释放

2025/06/19 23:33:52 查看18次 来源:周乃文律师

【案情回顾】2018年2月7日,孟某因涉嫌赌博相关事宜被拘留/逮捕,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围绕孟某的赌博行为展开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然而,随着案件审查的推进,证据方面的问题逐渐凸显。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周乃文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多次会见和调查后他发现,指控孟某参与赌博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一方面,对于孟某具体参与赌博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在赌博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等关键信息表述不一致,难以形成稳定、可靠的证据链条;另一方面,在物证收集方面,所谓与孟某赌博行为相关的物品,如赌具等,其来源、归属以及与孟某的关联性均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明。周乃文律师依据这些证据瑕疵,向相关部门提出孟某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的观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凿地证明孟某的犯罪行为。

【办案结果】

经过周乃文律师的积极辩护以及相关部门对案件的重新审查,最终认定孟某的案件证据不足且羁押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9日对孟某予以释放。孟某重获自由,这一结果彰显了周乃文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审查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法律对证据确凿性和程序合法性的严格要求。

【案情回顾】2018年2月7日,孟某因涉嫌赌博相关事宜被拘留/逮捕,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围绕孟某的赌博行为展开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然而,随着案件审查的推进,证据方面的问题逐渐凸显。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周乃文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多次会见和调查后他发现,指控孟某参与赌博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一方面,对于孟某具体参与赌博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在赌博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等关键信息表述不一致,难以形成稳定、可靠的证据链条;另一方面,在物证收集方面,所谓与孟某赌博行为相关的物品,如赌具等,其来源、归属以及与孟某的关联性均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明。周乃文律师依据这些证据瑕疵,向相关部门提出孟某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的观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凿地证明孟某的犯罪行为。

【办案结果】

经过周乃文律师的积极辩护以及相关部门对案件的重新审查,最终认定孟某的案件证据不足且羁押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9日对孟某予以释放。孟某重获自由,这一结果彰显了周乃文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审查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法律对证据确凿性和程序合法性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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