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0 09:56:22 查看16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软件作为驱动各类业务运转的核心力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软件开发者而言,倾注心血开发的软件,不仅承载着创新理念,更是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托,接下来一起看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吧。
今日案例
甲公司自主开发了“A系统”,对A系统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并将软件的免费版本提供给用户复制、下载、安装。根据《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约定:用户可将A系统应用于非商业用途或个人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在协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范围内根据需要对A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和美化,以适应其网站要求;用户应标明网站所用软件的来源,保留甲公司的版权标识与链接。
乙公司网站在复制、修改、使用甲公司的“A系统”软件时,没有按照《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要求保留甲公司的版权标识和链接,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行为侵犯了甲公司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给甲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那么,乙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分析
首先,该协议并未约定使用涉案软件应支付费用,且乙公司的下载、使用行为是在甲公司许可的范围之内,没有侵害甲公司涉案软件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故甲公司关于乙公司侵害涉案软件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甲公司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用户可以在协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范围内根据需要对A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和美化,以适应其网站要求,甲公司没有对乙公司就涉案软件进行超过必要限制范围的修改行为进行举证,亦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将涉案软件在互联网公开传播,故甲公司关于乙公司侵害涉案软件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乙公司使用涉案软件时去除甲公司的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则属于超出许可范围。乙公司的网站使用的软件与甲公司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网站首页未保留甲公司的版权标识和链接,乙公司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署名权。乙公司应当停止侵害甲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署名权。
关于赔偿损失。考虑侵害署名权的行为割裂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联系,对著作权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权益损害,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适当进行损害赔偿。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酌情确定。
律师提醒
使用免费软件版本应认真阅读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在协议约定范围内进行使用。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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