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经验分享:交通肇事罪辩护思路

2025/06/20 10:42:11 查看47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结合《刑事审判参考》1301450

 

问题一:机动车驾驶人之外人员承担刑事责任问题:

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因此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辩护要点:

1.区分“指使、强令”与“纵容”。纵容他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判断标准一般是行为人与机动车驾驶人员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因为,后一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相应的犯罪故意,认定共同犯罪不符合共犯的一般理论。

2.违章驾驶行为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这个问题经常会被忽略,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主要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认定行为人全责或者主要责任,而不考虑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点是律师辩护的事后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问题二:介入因素出现,无法查明损害结果是否是介入因素导致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

比较常见的是行为人驾驶车辆碾压被害人后,逃逸,导致被害人留在现场,后车因没有注意到被害人,发生二次碾压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存在两个问题:

1.后车二次碾压情况下,能否中断前车撞车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能。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因果关系取决于介入因素出现是否具有异常性,如果前行为发生后,介入因素正常的出现,并且合乎逻辑地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则介入因素不能中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前车撞到被害人后,如果不及时救治,而是逃逸,被害人持续呆在案发现场,被后车二次碾压概率非常高,后车出现也属于正常的甚至必然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仍应当认定损害结果是前车导致。

2.在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是前车造成还是后车造成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里需要特别说明,如果前车直接撞死被害人,后逃逸,依法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况下,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前车未装死被害人,逃逸,后被害人被后车碾压致死,此种情况下,前车行为就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期为七年以上,要做有利于被害人的推断,即按照第一种推断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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