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折内固定失效二次手术,医院被判担责

2025/06/20 14:02:51 查看89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摔伤致面部流血、左肩活动受限,入住A医院,诊断为左侧肱骨近端骨折、肩关节脱位,当日行面部缝合、关节脱位手法复位及石膏外固定。

入院第7日,在A医院 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历时 4 小时。

术后第4日出院,医嘱 1.5-2 个月后拆除外展架。

2个月后,拆除固定架后发现左肩关节活动受限,经多家医疗机构检查,诊断为内固定失效、腋神经损伤,需二次手术。

半个月后入住某医院,行左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装置去除及植骨术,术后骨折复位良好。

【鉴定意见】

A医院:

主要过错:术中螺钉固定位置及角度不佳、骨折复位不良,导致内固定失效需二次手术,过错参与度 60%-80%(法院认定 70%)。

次要过错: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与左肩关节功能障碍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 20%-40%(法院认定 30%)。

某医院无过错。

伤残等级:十级伤残(左肩关节功能障碍)。

三期评定:误工期 270 日,护理期 90 日(1 人护理),营养期 90 日。

后续治疗费:建议 10,000 元(内固定物取出术)。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760.52 元。

【解析】

肱骨大结节在肱骨干上端的前外侧,有冈上肌、冈下肌及小圆肌等肌附着,大结节与肱骨干之间的部位为肱骨上端最薄弱处,故肱骨近端骨折多发生于此处。肱骨近端骨折的治疗目标是固定要达到肱骨近端的解剖复位,以允许早期功能锻炼,应在骨折复位后设计好螺钉位置使其在骨折段的中部进入,与骨折边缘距离相等并与骨折断面垂直,以免在加压时骨折块间移动。

本案中,鉴定认为螺钉固定位置及角度不佳,未达到解剖复位,且在术后次日复查DR提示肱骨近端骨折的治疗未达到解剖复位时,医方未引起重视并及时与患者沟通以尽快处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不良后果的防范义务,存在过错,导致内固定失效。腋神经损伤可能与原发脱位或术中操作有关,但现有证据难以明确,其功能障碍主要与原发损伤及制动有关。内固定失效主要因医方操作不当(主要原因),肩关节功能障碍与原发损伤、制动及医方过错均有关(次要原因)。某医院二次手术诊断明确,操作规范,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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