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这几种行为违法!征地拆迁中农民必知的法律红线

2025/06/21 11:10:54 查看79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征地拆迁中,村委的身影无处不在。作为村民最熟悉的基层组织,村委在拆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少村民出于信任,对村委会的安排言听计从。然而,法律明确规定了村委会的职责边界,一旦逾越便是违法!

  本文将揭示村委在征地拆迁中的典型违法行为,帮助农民朋友擦亮双眼,守住权益。


一、村委无权决定土地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至少需要省级以上政府进行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践中,一些村委虚构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谋取暴利。这种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二、村委无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

  村委只有在接受征收方正式委托并出示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否则,村委单独与村民签订的补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现实中,有些村委甚至私自扣押已签订的协议,逼迫村民接受更低的补偿条件,这些行为严重违法。

  三、村委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根据安置方式不同支付给不同主体。

  村委无权擅自决定补偿款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具体使用和分配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非村委私下决定。

  四、村委无权实施“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这种行为严重冲击土地管理制度,影响国家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五、村委无权认定违建并实施强拆

  村民委员没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行政权力,更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资格。根据《城乡规划法》,在城市规划区内由规划部门认定违法建筑;在城市规划区外由乡镇政府认定。

  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村民委员等自治组织无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村委单方强拆房屋属于违法行为。

  六、村委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种情形:(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但即使符合这些条件,村委也必须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收回。

  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村民委员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违法的。

  七、村委无权依据村规民约对村民罚款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我国法律对罚款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定。村民委员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又未获得行政处罚授权,因此无权依据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罚款。

  总结

  征地拆迁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村委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应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而非成为侵害村民权益的帮凶。了解村委的权力边界,勇敢对违法行为说“不”,是每一位村民守护家园的权利与责任。

  法律是农民维护权益最有力的武器。当遭遇不公时,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正当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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