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2 09:29:38 查看4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鹿萱
安置房的买卖与过户一般都相隔时间较长,因而会出现卖方在卖房时笑脸相迎、过户时却不履行配合办理义务的情形。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卖方谷某于十日内协助买方何某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并过户登记至买方何某名下。
2004年,何某欲购买房产,和谷某签订《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谷某自愿将安置房指标以2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何某须按某镇政府缴款期限按时缴款。案涉房建成后,谷某应无条件协助何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由何某承担。
2007年5月21日,何某根据要求向某镇政府缴纳安置房款171720元。此后,何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但由于安置房的特殊性,该房在某镇政府处登记的权利人及缴款单位仍为谷某。
2023年,案涉安置房具备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的条件。何某通过其儿子多次与谷某沟通办证及过户手续等事宜,谷某却拖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遂将谷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系何某、谷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其第三条约定,案涉房建成后,转让人应无条件协助受让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协助或要求加价。何某多次联系谷某提出履行协助义务,并承诺可以支付一定的误工费。但谷某一直表示要“根据市面情况”,既不同意何某表示要支付2000元至3000元的费用,又未提出其他具体要求,本质上是未实际履行配合办理的义务,已构成实质违约。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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