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有财产是平均分的吗?

2025/06/22 18:22:07 查看15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共有财产分割是当事人最关注的焦点之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并非简单的“一刀切”平均分配,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遵循法律原则进行综合判定。

一、法律框架下的分割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协议优先,判决补充”原则。双方可就财产归属、分割比例等事项协商一致,法院原则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例如在抚养权归属女方的案件中,法院可能将夫妻共有住房判归女方所有,并要求其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此外,法律还确立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例如,对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商铺,法院可能将经营性资产判归具备管理能力的一方,同时通过折价补偿平衡双方利益。在某案例中,夫妻共同投资的餐饮店因男方具备经营经验,法院判决店铺归男方所有,男方需向女方支付评估价值的60%作为补偿。

二、司法实践中的分割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通常遵循“均等分割为基础,特殊情形为调整”的逻辑。首先,夫妻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原则上按50%比例分割。但在以下情形中,分割比例可能发生调整:

1、贡献差异:若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主要家庭劳务或赡养老人义务,法院可能酌情增加其财产份额。例如,全职主妇在离婚时可主张“家务补偿”,补偿金额需结合婚姻存续年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定。

2、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重婚、家暴、虐待等过错方可能被少分或不分财产。在某家暴案件中,男方因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判决其仅分得共有财产的30%。

3、财产性质:对房产、车辆等重大资产,法院需考虑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增值贡献等因素。例如,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法院可能判决首付方获得房屋所有权,但需向对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

三、特殊情形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能影响财产分割结果:

1、财产转移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变卖共有财产的一方可能被少分或不分财产。在某案件中,男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变卖共有车辆,法院最终判决其仅分得剩余财产的40%。

2、债务分担:夫妻共同债务需以共有财产优先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分担;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债务性质、用途等因素判决。例如,一方因赌博产生的债务,法院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3、协议效力:若双方曾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法院需审查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某案例中,女方以“受胁迫”为由主张撤销婚内协议,法院因女方无法提供证据而驳回诉求。

离婚共有财产分割的本质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终止后经济利益的再平衡。虽然“均等分割”是原则性标准,但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子女抚养、过错责任、财产性质等因素进行个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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