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资深刑事律师案例,涉嫌组织卖淫案,天钻律师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2025/06/23 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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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乃文律师
【案件回顾】2018年,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男性,1990年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职业为沐足服务人员,因涉嫌7.25组织卖淫案被羁押。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雷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家属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为雷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雷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做法律取保候审材料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时,提出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1、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雷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雷某某在所谓的“组织卖淫”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可能不构成该罪的构成要件。
2、雷某某没有逃避侦查、妨碍诉讼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结果】经过周律师的努力,人民检察院对雷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雷某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18年8月31日起算。雷某某在被羁押一个月左右后重获自由。
【案件回顾】2018年,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男性,1990年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职业为沐足服务人员,因涉嫌7.25组织卖淫案被羁押。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雷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家属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为雷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雷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做法律取保候审材料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时,提出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1、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雷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雷某某在所谓的“组织卖淫”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可能不构成该罪的构成要件。
2、雷某某没有逃避侦查、妨碍诉讼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结果】经过周律师的努力,人民检察院对雷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雷某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18年8月31日起算。雷某某在被羁押一个月左右后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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