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3 08:38:43 查看28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庄华伟 楼慧琴
工地施工,相邻鱼塘内养殖的鲈鱼大量离奇死亡,鲈鱼的死亡与施工是否有关?施工方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光照、振动、噪声属于能量型污染,判决施工方向养殖户赔偿财产损失6万元。
李某承租一鱼塘,用于鲈鱼养殖。因电力线路改造需要,施工方在该鱼塘塘基上进行挖土、打桩等作业活动。三天后,鱼塘内鲈鱼陆续死亡。李某认为,施工方施工期间产生的打桩震动及夜晚施工产生的光照等导致鲈鱼死亡,遂将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赔偿其鱼苗、饲料等损失19.9万余元。施工方辩称,其正常施工,并没有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当地水产行业协会发函,询问该种鲈鱼的正常养殖密度、生长周期、生长习性以及气温、噪声、光照对养殖的影响等内容。当地水产行业协会明确,该种鲈鱼品种为加州鲈鱼,对外来噪声比较敏感,如果有光源会产生应激反应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相关设备产生的振动、噪声以及夜间施工产生的光照等,属于能量型污染。上述污染会对加州鲈鱼的养殖产生影响,导致鲈鱼发生应激反应,且客观上,在施工过程中也出现了加州鲈鱼死亡的后果。根据上述污染物的性质、时间顺序、空间距离等因素判断,可综合认定施工方的施工行为与李某的财产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鉴于施工方未举证证实其施工范围、施工工艺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未能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法院认为李某主张的环境污染责任成立,施工方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综合当地水产行业协会意见及考虑加州鲈鱼的养殖密度、损耗率及生长周期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施工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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