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3 22:08:55 查看47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明知未实缴仍受让公司股权,成功助当事人抽逃出资罪获缓刑!
案件背景
闫某某委托他人设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经张某协助,由其名下的A公司作为发起人,帮助设立B公司。2019年2月,A公司向B公司验资账户注入2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同年3月,B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正式成立。随后,张某将上述200万元注册资本抽逃。
2019年4月,闫某某在明知公司资金已被抽逃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成为B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公司,且未补缴出资。案发后,闫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案件难点
闫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已构成抽逃出资罪。
律师辩护策略:
1、闫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2、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3、闫某某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件结果:
1、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避免羁押;
2、法院审判阶段:闫某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件评析:
闫某某参与设立公司后抽逃200万元注册资本,构成抽逃出资罪,涉案金额巨大。律师及时介入,在真诚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避免羁押,为后续轻判创造有利条件。审判阶段,律师充分运用其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其缓刑,实现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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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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