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中的“社会公众”如何界定?亲友内部集资是否构成本罪?

2025/06/23 22:09:41 查看7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集资诈骗罪中的“社会公众”如何界定?亲友内部集资是否构成本罪?

一、集资诈骗罪中的“社会公众”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社会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以下特点:

(一)不特定性

社会公众中的不特定是指集资对象不是特定的少数人,而是面向社会广泛招募投资者。例如,通过网络平台、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的社会人员参与集资。这种不特定性使得集资行为具有广泛性和随机性,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二)多数性

社会公众中的多数是指集资对象数量众多,涉及面广。集资诈骗行为通常面向大量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不是仅限于少数特定对象。例如,某犯罪团伙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涉及人数众多,资金规模庞大,这种行为就符合社会公众的特征。

(三)对象的广泛性

社会公众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集资诈骗行为的对象可以是普通民众,也可以是企业、机构等。例如,某犯罪团伙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向多家企业募集资金,这些企业也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

二、亲友内部集资是否构成本罪?

亲友内部集资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是否面向“社会公众”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不面向社会公众的亲友集资

如果集资行为仅限于亲友内部,且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通常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例如,甲因个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款,并承诺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这种情况下,集资对象是特定的少数人,且没有面向社会公众,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亲友集资

如果集资行为虽然以亲友为起点,但通过亲友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了大量不特定人员参与集资,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例如,甲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先向自己的亲友募集资金,随后通过亲友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了大量不特定人员参与集资。这种情况下,集资行为已经超出了亲友内部的范围,面向了“社会公众”,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亲友集资

即使集资行为仅限于亲友内部,但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例如,甲以虚假的投资项目为名,向亲友募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这种行为虽然没有面向社会公众,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林智敏律师提醒:

在参与集资时,要明确集资对象是否特定。如果集资行为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尤其是通过公开宣传吸引大量人员参与,要格外警惕

在投资前,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其真实性。可以通过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了解项目实际运营情况等方式,确认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如果您在投资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怀疑自己遭遇了集资诈骗行为,请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帮助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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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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