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办理的开设赌场案件数量,相较以往有了明显的增长。基于当前的形势,预测在 2025 年,各类案件的数量情况将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其中开设赌场案件极有可能在众多案件种类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成为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
原因有以下几点:
1.赌场概念广泛,涉及人员基数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人们社交方式的变化,赌球、六合彩等赌博形式借助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迅速传播,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线下场所。利用数字支付手段,资金流转更加便捷,使得收集周围朋友买球、买六合彩资金的行为变得容易,且涉及人员众多。一旦被查处,很容易达到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2.罚没收入可观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可能通过非法手段积累了一定财富。根据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定罪后,赌资和违法所得都要罚没上缴国库,这确实能为财政带来一定收入,增加了“动力”。(但不能将获取罚没收入作为打击此类犯罪的主要动力,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3.立案相对容易
赌场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人员众多,人多嘴杂,获取参赌人员口供相对容易,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立案门槛。
4.无明确受害人
开设赌场罪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不像一些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犯罪有明确的个体受害人。这使得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在考虑受害人意见等方面的压力相对较小(受害人意见对案件走向影响非常大)。
5.前几年案件处理情况
前几年很多开设赌场案件按行政案件处理,可能是由于当时对该类犯罪的认识和打击力度不够,或者存在一些案件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由此也让很多人对这个罪名产生了误解,认为这种犯罪离自己很遥远,小赌小闹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其实不然,随着对赌博犯罪危害认识的加深和打击力度的加大,现在更多地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原有的入罪标准在当前环境下可能使更多行为被纳入犯罪范畴。如过去规定参赌人员达到20人、抽头渔利5000元或者赌资5万就达到立案标准,现在人们收入提高,赌博金额变大,更容易达到该标准。)
虽然高发,但不可怕,此类案件的量刑及辩护空间
·量刑依据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线下赌场量刑参照《跨境赌博意见》《网赌意见》《赌博机意见》,存在量刑畸重的情况。线下赌场与跨境赌博、网络赌博、利用赌博机赌博在行为方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统一参照这些意见量刑,可能无法准确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辩护思路
·基于量刑存在的问题,在辩护时可以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如赌场的规模、持续时间、参赌人员数量、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与参照的 “三个意见” 中的情形存在差异,争取更合理的量刑。还可以从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辩护,对办案机关获取的参赌人员口供等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