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户给子女的房产能否要回?赠与行为效力与监护人职责边界

2025/06/24 16:36:41 查看21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生活中,房产交易本就复杂,而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以及监护人职责时,更是迷雾重重。那么,从法律层面剖析,父母把房子赠与给孩子后还能要回来吗?


  今日案例


  2016年9月,王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王某跟随王某生活由王某抚养,李某不承担抚养费,王某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子由王某所有,剩余贷款也由王某偿还,李某放弃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

  2020年3月,王某将房屋剩余贷款还清后,将该房屋赠与给了6周岁的儿子小王某,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2022年10月,王某又以小王某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产权变回到自己的名下。

  2023年4月,李某发现后,认为王某的过户行为严重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并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王某的名义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赠与合同无效。王某则主张,当时过户给儿子是因为做生意为了规避风险,并非真实赠与的意思表示,房子始终都是自己的财产,没有侵犯儿子财产权益。

  那王某前后两次过户行为效力如何,能将已过户的房子再要回来吗?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一次赠与发生时,儿子虽只有6周岁,但法律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视为合法有效。此时的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变为了小王某。

  而第二次赠与时,是王某以监护人的身份,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而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时小王某刚刚年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房屋赠与合同明显超出其年龄和智力情况可以理解的范畴,与其智力、认知能力并不相适应,王某作为监护人代为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王某的财产权益,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规定并不相符,因此,第二次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房产应返还给小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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