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骑车摔倒受伤,算工伤吗?

2019/03/13 11:37:14 查看1031次 来源:林文杰律师

  员工下班骑车摔倒受伤,算工伤吗?

  网友L先生咨询,其上班前喝了点酒,下班后骑电瓶摩托车在厂院摔倒,造成右肩骨折,可以算工伤找老板赔偿吗?

  律师分析:

  有的人认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就是工伤。

  还有的人说,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啊!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依据工伤相关法规,构成工伤需要符合相关要素。结合该网友的情况来分析下:

  1、L先生下班骑电动车在厂院,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的条件,但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和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咨询了解到其不存在职业病情况,该事故也不属于该情况。

  3、正常下班,不属于因工外出情形。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否符合上述情形,需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走路摔伤不算;2、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本人需在事故中无责任,或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L先生是单方骑车摔倒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

  5、L先生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6、如果网友L先生达到醉酒情况,即使符合工伤情形也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本案中虽然网友L先生的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但不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因此,网友L先生情况不构成工伤,无法通过工伤索赔。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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