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5 16:25:20 查看113次 来源:石伟律师
案例:张三与李四达成委托理财协议,张三将证券账户内100万元委托李四操作。李四向张三承诺一年到期后收益率不低于10%,低于部分由李四补足。超额部分收益双方按50:50分配。理财到期后结算,委托资产亏损30万余元。张三要求李四按照协议约定赔偿损失及收益。李四则认为,双方之间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保证本金和固定收益的条款属于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投资产生的亏损应由张三自行承担。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账户管理权限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之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为了促成委托、使委托人相信其专业和理财能力,受托人一般会作出保底承诺或约定保底条款。承诺的情形主要概括为六种情形: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证本息最低回报、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损失上限、事后承诺补足损失、亏损不收取管理费用。司法实践中,前四种一般会以违反投资风险承担及公平原则,保底条款无效,委托理财损失根据各方过错承担分担。
关于事后承诺补足损失,是委托资产发生亏损后,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补足损失甚至收益的承诺,因该类承诺并非在不能确定委托理财盈亏的情况下作出,并未对委托理财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再分配,而是受托人在委托资产亏损确定后作出的承诺,系受托人对于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属于保底条款,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委托资产亏损则受托人不收取委托管理费用或者报酬。实质上是双方就委托报酬的约定,并未将投资风险归由受托人承担,委托理财的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不属于保底条款,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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