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5 17:33:51 查看26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近年来,关于“夫妻共同立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在继承纠纷中频频出现。很多人以为:夫妻一起立的遗嘱,是“两人意见一致”的体现,也是一份“夫妻财产怎么分”的约定。
那么,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还能修改这份遗嘱吗?这种修改是否有效?法院到底怎么认定?今天,我们就以“王某甲诉王某乙继承纠纷案”为切入点,探讨这个兼具实务价值与普法意义的司法难题——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与变更限制。
一、什么是“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不是《民法典》中的正式术语,但在实务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多为夫妻),在同一份文书中表达一致遗嘱意愿,并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书。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表意人身份相同;
•意思表示方向一致;
•行为成立依赖多个当事人的同意。
这类遗嘱常常出现在夫妻关系中,形式上看似一份“遗嘱”,实则融合了多方意志的“共同行为”,介于单方行为与合意行为之间。
二、典型案例:先去世的配偶订了遗嘱,另一方还能变更吗?
被继承人王某与妻子陈某生前立有一份共同遗嘱,约定:
“我们居住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一人先亡,由另一人继承全部财产并自由处置,待夫妻两人都去世后,由子女均分,兄妹和睦。”
遗嘱由王某执笔,陈某签名确认。
陈某于2016年去世。王某随后另立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指定由女儿王某甲继承。
两年后王某去世,由此引发诉讼。
三、法院如何判断这两份遗嘱的效力?
法院认为,本案共同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清晰,体现出双方真实意愿,应为有效遗嘱。
法院明确了以下几个关键观点:
1. “共同遗嘱”虽未入《民法典》,但实质合法有效。
虽然《民法典》未设“共同遗嘱”这一概念,但不代表它无效。只要满足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生效。即使是夫妻中一人书写,另一人签名认可,也符合“亲笔”精神的立法目的,即体现真实意愿、保证慎重态度。
2.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仅可变更属于自己那部分财产的处分;
遗嘱本质是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前遗嘱人可随时撤回、修改。然而,在“共同遗嘱”中,先去世一方的遗嘱内容生前已表达清楚,死亡后即不可再撤销或变更。也就是说:活着的一方不能“单方面”推翻双方曾共同做出的安排,尤其不能改变已故配偶财产的处分方式。王某虽可重新立遗嘱,但仅能处分属于自己个人份额。至于继承自陈某的那一半房产份额,应尊重其在共同遗嘱中表达的原始意愿。
3.形式解释不能机械化,应以实现真实意愿为原则;
“亲笔书写”的法定形式并不意味着必须由每人单独起草完整内容。如果死者签名确认了内容,并在生前明知并接受文本,应认定其意愿清晰而有效,不能因机械解释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王某生前继承陈某的房屋一半份额后,该部分应继续按共同遗嘱由子女均分;
•王某个人拥有的另一半房产份额,可根据其个人遗嘱由王某甲继承;
•存款部分,因生前双方子女已协商各半领取,属当事人处分行为,法院确认其合法性,不再重新分割。
最终,房产由王某甲继承,并向王某乙支付折价款92.5万元。
法律提示:共同遗嘱≠不可变更,但必须分清权限!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子女面前立下共同遗嘱,既希望传递平等分配的意愿,也希望避免将来子女相争。但必须明白:共同遗嘱不是“永久合同”,更不是无法更改的遗产枷锁。
四、制度设计的温度,正在于“尊重选择”
《民法典》赋予每一个自然人遗嘱自由,这种自由不仅包括选择如何处分财产的权利,更包括选择与谁一起决定如何分配的权利。
共同遗嘱作为家庭成员表达财产意愿的一种方式,不应被忽视其法律效力。它既体现了家庭共识,也承载着亲情信任,理应在解释中被“温柔以待”。
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法律不是情感的延续工具,而是权利的平衡器。在继承纷争面前,唯有尊重已故亲人的遗愿,守住程序底线,方能让亲情不被“法律的冷”击碎。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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