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5 20:17:06 查看3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乎农户的切身利益与生计。长久以来,土地承包关系追求稳定,原则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不过,世事难料,当出现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土地调整问题便会浮出水面。这背后有着怎样严格的法律规范与程序?
一、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让农户能够安心在承包地上投入时间、精力与资金进行农业生产。想象一下,若承包地频繁调整,农户今年刚种下果树,明年土地就被调整,那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必然会遭受沉重打击,农业生产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也将无从谈起。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农民生活安居乐业的基石,对于推动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义深远。
二、特殊情形下的“开小口”
虽然原则上禁止调整承包地,但法律也预留了特殊情形下的“小口子”。当出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 时,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进行适当调整 。这里的 “等特殊情形”,在实践中通常被严格解释为与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类似的极端情况,像因不可抗力导致土地灭失、无法继续耕种等,而诸如人地矛盾突出这类常见问题,并不在此列 。比如,某村遭遇特大洪水,部分农户的耕地被冲毁,土壤沙化严重,已完全丧失耕种条件,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土地调整的法定情形 。不过,需着重强调的是,可调整的土地范围仅限于个别农户之间的耕地和草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并不适用这一规定 。这是因为不同类型土地的经营特点与管理需求各异,耕地和草地与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系更为紧密,在特殊情形下有必要通过调整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 。
三、遵循严格程序,集体决策与政府审批双把关
一旦符合特殊情形,要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绝非发包方或少数人能擅自决定,而是必须历经严格的法定程序。首先,要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进行讨论。注意,这里强调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而非普通的村民会议,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身份虽有交叉,但并不完全等同,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对土地承包经营享有直接权益。在会议上,调整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一规定确保了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避免少数人操控土地调整,损害多数农民的利益。只有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包方才能进行承包地调整,任何一个环节缺失或未通过,调整行为都不具有合法性。
四、契约优先,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定调整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若发包方和承包农户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也不得调整承包地”,那么就需遵从这一约定,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比如,甲乙双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考虑到土地长期规划与投入,特别约定即便遇到自然灾害导致土地受损,也不进行调整,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如保险理赔等解决问题 。那么在后续承包期内,即便发生符合法定调整情形的自然灾害,也不能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
农村土地承包地的调整,在特殊情形下虽有通道可走,但这一通道被法律设置了重重“关卡”,从可调整情形的严格界定,到集体决策程序的民主要求,再到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批,以及对合同约定的尊重,每一环都旨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农民朋友们务必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在涉及土地承包调整问题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拆迁纠纷需要在把控全局的同时,采取多渠道多方式的维权思路,持续全面的推进整个案件。因此,维权有难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将为你的拆迁全过程保驾护航!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