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6 14:49:24 查看45次 来源:李鹏律师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杭州某工程劳务项目。被告人A某作为该公司钢筋专业工程调度管理人员,于2020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两次变卖工地螺纹钢共计66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2020年5月,A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某公司人民币27万余元。律师介入后经辩护,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A 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要点与法律分析
本案中,辩护律师紧扣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展开辩护,最终助力当事人获得缓刑结果,核心策略如下:
精准定性职务侵占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需满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要件。辩护律师指出,A某作为钢筋工程负责人,对涉案钢材具有直接管理权限,其变卖行为系利用调度职权而非普通盗窃手段,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特征。同时,钢材系项目施工专用物资,A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构成职务侵占罪。
突出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
A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认定标准。此外,其在侦查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律师强调,自首与认罪认罚双重情节显著体现被告人悔罪态度,为缓刑适用奠定基础。
全额退赔与被害人谅解
A某退赔金额超出涉案金额,不仅弥补公司损失,还额外支付利息及补偿,取得公司书面谅解。辩护律师主张,超额退赔反映被告人真诚悔罪及社会危害性降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从宽处罚精神。
缓刑适用条件论证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要件。辩护律师提出:A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自首、退赔、认罪认罚彰显悔罪诚意;涉案钢材已追回且公司损失获偿,社会矛盾已化解。综合上述因素,主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判决结果与案例启示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A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本案凸显刑事辩护中“程序与实体并重”的重要性:
自首情节的精准把握:电话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存在争议,辩护律师通过提交通话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夯实自首认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灵活运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推动认罪认罚,为量刑协商争取空间。
退赔策略的时效性:案发后迅速协调家属退赔,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弱化刑罚必要性。
结语
本案为职务侵占案件辩护提供了典型范例:对于企业而言,本案亦警示需完善物资管理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对刑事风险高发岗位人员,则需强化法治教育,避免因一时贪念断送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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