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6 17:49:26 查看57次 来源:李鹏律师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A某与同案犯B某(已判刑)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某信联络、转账交易等方式,从上游人员处购入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加价销售给陈某1、葛某等多名下家,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1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其间,A某负责货物运输及交付环节。后A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预缴全部违法所得。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辩护要点与法律分析
本案辩护围绕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展开,通过多维度论证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核心策略如下:
精准界定“非法经营”行为边界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需满足“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要件。辩护律师指出:一氧化二氮虽未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直接列明品种,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其属于该目录第2568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别,受国家专营专卖监管。A某未经许可经营危化品,客观上破坏了危险化学品流通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
从犯地位的严格论证
在共同犯罪中,A某仅负责末端送货环节,不参与进货渠道选择、价格谈判及利润分配,处于辅助性、次要性地位。辩护律师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无组织策划意图,客观上未掌控经营资金及客户资源,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与退赃的双重从宽
A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此外,其主动预缴2万元违法所得,远超法定退赃要求,体现悔罪诚意。辩护律师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双重从宽情节可叠加适用,为缓刑适用奠定基础。
缓刑适用条件的综合评估
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标准。辩护律师提出:A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从犯地位反映主观恶性较小;全额退赃及认罪认罚表明社会危害性已消除;其有稳定工作及家庭,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评估后,主张适用缓刑更契合刑罚教育矫治目的。
判决结果与案例启示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A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本案为危化品领域非法经营案件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结语
对于危化品行业从业者而言,本案警示需严格遵守行政许可制度,避免因法律认知偏差陷入刑事风险;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则需深化行政与刑事交叉领域研究,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诉讼结果。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