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6 20:28:59 查看6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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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的名字与实际产权归属一定对应吗?当亲情遇上房产,一场关于 “借名买房” 的争议就此展开。专业律师带您抽丝剥茧,看清这场纠纷背后的法律真相。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苏晴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判令确认位于通州区一号房屋系自己借女儿林悦之名购买,自己才是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
判令林悦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依法分担。
苏晴表示,自己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女儿林悦、儿子林昊 。前夫离世后,她经历再婚又离婚,一直租房生活 。2003 年,因自己年龄大贷款受限,便与儿女商议,以林悦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房屋归自己所有 。购房时,林悦垫付 3 万元首付款,后苏晴已归还,贷款利息由苏晴支付,2005 年儿子林昊还清剩余贷款。此后,苏晴长期居住该房屋,后因身体原因搬离并出租,租金也一直由自己收取 。2020 年,三方签订《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房屋由林悦和林昊共同管理、林悦租用并支付租金。但后续因矛盾产生纠纷,虽林悦曾口头同意过户,却迟迟未履行,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林悦坚决不同意诉讼请求,辩称:
一号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存在借名买房情况,苏晴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借名买房关系;
购房时只有自己符合政策要求,且是自己主动看房、议价、签合同并办理手续,房产手续也由自己保管;
所谓 “过户承诺” 是在家庭会议压力下,基于弟弟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才愿意分出部分份额作为养老补贴,但从未同意全部过户。此外,对苏晴所述借款抵顶装修费的说法提出质疑,认为该款项是女儿留学的赞助。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购房过程:2003 年,林悦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 157534 元购买一号房屋,首付 37534 元,贷款 120000 元,2003 年 10 月房屋登记在林悦名下,2005 年贷款结清 。
出资争议:苏晴称自己偿还了林悦垫付的首付款,支付贷款利息,儿子林昊还清剩余贷款;林悦则表示首付款来自自己积蓄,贷款也是自己偿还,购房时仅向苏晴借款 2 万元;林昊证实自己还清剩余贷款,且购房是因母亲和自己不具备条件才借林悦之名 。
居住与协议情况:房屋交付后,苏晴长期居住,后林悦装修并入住 。2020年,三方签订《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明确一号房屋由三人共同出资,还对房屋管理、继承等作出约定 。此后,又签订《赠与合同》,林悦将房屋 1% 份额赠与苏晴 。
关键对话录音:两次家庭商议录音显示,林悦曾承认房屋是苏晴的,但涉及过户时提出保留 50% 份额等条件,未明确同意全部过户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苏晴与林悦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林悦是否应将房屋全部过户给苏晴?
(二)法律分析
借名买房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借名买房需双方存在借名合意,且主张方需举证达到高度可能性 。需综合考量借名原因、出资情况、房屋使用、证件保管等因素。
本案证据效力:
出资情况存疑:各方均参与出资,无法仅以此证明借名买房关系 。
协议与录音解读:家庭协议和录音虽提及房屋归属,但未明确房屋全部归苏晴所有并过户,更多体现的是家庭财产分割和处理。
核心合意缺失:苏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林悦达成将房屋全部过户的一致意思表示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苏晴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苏晴未能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无法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风险防范
书面协议不可少: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实际产权人、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保留关键证据:保存出资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和双方合意 。
(二)家庭财产处理建议
明晰产权归属:涉及家庭共同出资购房,提前约定产权比例和归属,避免后续矛盾 。
公证增强效力:重要财产分割协议可进行公证,提高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
(三)法律维权要点
精准把握诉求:诉讼请求需有充分证据支撑,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
及时行使权利:发现权益受损,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注意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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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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