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7 00:26:04 查看127次 来源:牛志强律师
牛志强律师亲办案例|微信群名誉权纠纷:从“全面担责”到“精准限责”,我的代理策略让当事人松了口气
2023年秋,大连某300人规模的微信群里,用户“张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因对群友言论的看法不同发生争执。王女士作为群管理员,以“扰乱群秩序”为由将张先生移出群聊,并在群内发布了部分聊天记录。这些记录中,王女士用了几句激烈言辞评价张先生。随后,相关内容被转发至另一个微信群,张先生认为自己“名誉受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
在多个社交平台(微信朋友圈、知乎、B站等)公开道歉并置顶6个月;
在本地日报连续刊登3期道歉声明;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承担全部诉讼费。
收到传票时,王女士既委屈又焦虑:
舆论压力:她担心道歉要求会让亲友、同事看到,“社死”风险大;
经济压力:若按原告诉求执行,仅日报刊登费用就需数千元,加上1万元赔偿,负担沉重;
法律风险:公安机关已对她作出500元罚款,法院是否会“加重”责任?
作为王女士的代理律师(牛志强,辽宁渡环律师事务所),我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核心矛盾:原告的诉求是否与侵权行为的实际影响“对得上号”?
围绕这一主线,我制定了三步策略:
原告要求在朋友圈、知乎、B站等平台道歉,我通过核查证据发现:
王女士的争议言论仅出现在原微信群(后解散),未扩散至朋友圈、知乎等平台;
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女士在这些平台发布过侵权内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00条明确,“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我向法院强调:“要求在私人朋友圈、无关平台及公开报刊道歉,超出了实际影响范围,属于‘过度追责’。”
原告索赔1万元精神损害,我从两方面反击:
无“严重后果”证据:原告未提交心理诊断证明、误工记录等能证明“精神受创”的材料;
双方均有过错:张先生在群内的争议言论是矛盾导火索,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原告要求道歉置顶6个月,我结合微信群“人员流动快、信息更新频繁”的特点提出:“15日置顶已足够覆盖影响周期,6个月超出必要限度。”
最终,法院完全认可我的代理意见:
仅支持在争议扩散的微信群内道歉15日(原诉求6个月被驳回);
驳回朋友圈、知乎等平台及日报的道歉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仅由王女士承担250元(原可能全额承担)。
判决后,王女士说:“原本以为要公开道歉半年,没想到牛律师帮我把范围和时长都缩到了最小,还免了1万块赔偿!专业律师真的能‘救急’。”
这起案件让我更确信:名誉权纠纷的关键不是“谁对谁错”,而是“责任与影响是否匹配”。对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我的建议是:
别慌!先固定证据:保存侵权言论截图、扩散范围记录,避免“空口无凭”;
别“硬扛”!找专业律师:名誉权纠纷涉及“影响范围认定”“法律条款适用”等专业问题,非法律人士易陷入“过度担责”误区;
别“漫天要价”!合理维权:索赔或道歉诉求需与实际损害挂钩,否则可能被法院驳回,还多花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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