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认罪认罚,是冲业绩?

2025/06/27 11:07:00 查看99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并接受处罚的基础上,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有人认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为了冲业绩,这种观点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现象:被质疑的“业绩追求”


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公布的高认罪认罚适用率,如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认罪认罚适用率从2024年度的87.84%提升至100%,这样的数据乍一看十分亮眼,却引发了诸多质疑 。有人怀疑这背后是检察官为了追求个人业绩,通过各种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检察官可能过于急切地推动认罪认罚程序,在证据收集尚未充分、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情况尚未完全明晰时,就劝其认罪认罚 。还有传言称,暗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将面临更重的刑罚,而认罪认罚则能获得大幅度的从宽处理,这种带有“诱导性”的做法,难免让人怀疑其动机不纯。


同时,一些律师也反映,在某些案件中,检察官为了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会与法官进行不当沟通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也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蒙上了一层阴影 。毕竟,量刑建议应该基于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基于某种业绩考核的需求。


危害:侵蚀司法公正根基


这种被质疑为“冲业绩”的行为,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首先,它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无法得到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必须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压力或诱导下做出的选择 。一旦自愿性原则被破坏,那么整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可能会出现无辜者被迫认罪、有罪者因错误的认罪认罚而逃脱应有的惩罚等情况 。


其次,对证据审查机制产生负面影响 。当检察官将重点放在提高认罪认罚率上时,可能会放松对证据的审查力度 。原本应该严格遵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能会因为追求认罪认罚而被降低 。这将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隐患,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再者,上诉权也可能因此受到限制 。在一些地方,通过协作机制,使得量刑建议采纳率过高,法官为了避免检方抗诉,往往对量刑建议照单全收 。这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对判决结果有异议,也会因为担心上诉后可能面临更不利的后果而放弃上诉权 ,导致上诉这一纠错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原因:不合理考核指标作祟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被质疑为“冲业绩”的现象,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过去,检察机关将认罪认罚率、量刑建议采纳率等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甚至将相关比例指标与业绩考评挂钩 。在这种考核压力下,检察官为了获得更好的业绩评价,不得不努力提高认罪认罚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 ,从而可能采取一些不当的手段。


例如,为了在侦查阶段就为认罪认罚创造条件,要求公安机关提前完成退赃、赔偿等手续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但也可能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在不完全理解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就被迫接受认罪认罚 。同时,检法协作强化闭环,使得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过度统一,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


解决:回归制度初衷


为了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归其原本的价值和意义,必须对现有的问题进行解决 。首先,要取消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最高检已经意识到了不当考核的问题,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这一举措为检察官松绑,让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案件本身,而不是被数据和考核所束缚 。


其次,要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充分了解自己权利和义务、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 。同时,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不能仅仅是走过场,而应该真正发挥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 。


此外,还要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检察官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就降低对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审查证据,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在审判阶段,法官也应该保持独立和公正,对量刑建议进行审慎审查,不能盲目采纳,要充分发挥审判的把关作用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刑事司法制度,它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新的路径 。但当这项制度被质疑为“冲业绩”的工具时,我们必须认真反思和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只有回归制度初衷,以保障司法公正为核心,才能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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