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7 16:04:51 查看131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其一,正当防卫
这属于最常见的辩护点,但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相对比较严格,正当防卫和互殴之间界限也不是特别清晰,需要办案人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面对同一事实,不同办案人可能给出截然相反的结果,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点进行考虑:
冲突是哪一方引起的;
哪一方先动手;
先动手一方行为的暴力程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
后动手一方是否尽量避免冲突(实践中这一点有争议,有提出合法不能向不法分子让步的观点,但如果行为人有避免冲突的举动,更容易认定正当防卫);5.还击行为的暴力程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
其二,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
这是实践中比较容易忽略的一点,并且办案机关普遍对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伤害性关注度不足,经常是“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因此特别强调这一点。如果行为人只是与对方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对方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也不应认定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实践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损害行为,也发生了对方轻伤等危害后果,但如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里说的不具有因果性,作为辩护人一方主要提出的是合理怀疑,即如果不能排除被害人损害结果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比较常见的是,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当天,双方都没有报警,被害人也没有去医院检察官,过后被害人提出自己受伤并且称伤情是行为人造成,这个时候因果关系就是存疑的,因为中间有时间差,不能排除被害人在事后因为其他因素导致伤情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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