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7 17:55:08 查看2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保险法》第44条核心规则
合同生效/复效2年内自杀: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但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超过2年自杀:
保险公司必须赔付(无免责例外)。
律师实务突破点: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需证明被保险人有“主观自杀故意”(仅凭遗书、抑郁病史不足,需排除意外或精神障碍影响);
精神疾病特殊处理:
若自杀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如重度抑郁症发作),视为无自杀意图,即使未满2年也应赔付(《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
结论:2年内自杀可拒赔,但需严格证明主观故意;超2年或精神障碍情形下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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