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7 19:05:47 查看9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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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悄然 “易主”,同胞兄弟反目成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是合法处置还是恶意交易?专业律师结合真实案例,带您抽丝剥茧,看清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门道。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赵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林秀兰与被告赵鹏之间就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一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赵宇称,林秀兰与赵志国系夫妻,育有赵辉、赵宇、赵鹏三子。赵志国于1998 年 6 月 9 日去世,林秀兰于 2015 年 12 月 19 日离世,赵辉也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去世且无子女。一号房屋是 2001 年由赵志国、林秀兰承租的公房拆迁置换而来,拆迁安置人口包括原被告及赵宇两名子女共六人,购房时还折抵了赵志国的工龄优惠。2024 年 2 月,赵宇发现林秀兰竟在生前将房屋卖给了赵鹏,他认为:房屋属拆迁安置人共有,自己从未放弃权利;林秀兰与赵鹏的交易无真实对价,是虚假意思表示;二人明知自己对房屋享有权益仍交易,属于恶意串通,因此买卖合同应无效。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赵鹏辩称:
房屋属个人财产:一号房屋是林秀兰在赵志国去世后取得的安置房,2004年登记在林秀兰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虽然购房使用了赵志国的工龄优惠,但这只是政策性福利,不影响房屋产权归属。
合同真实有效:林秀兰与自己是母子关系,自己一直照顾母亲并为其养老送终,房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过户前母亲已告知全家人,大家都无异议,且房屋已登记在自己名下,合同合法有效。
不存在无效情形:林秀兰有权处分个人财产,交易未损害他人权益,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赵宇的继承权主张与本案无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与房产背景:林秀兰与赵志国育有三子,赵志国先于林秀兰去世。2001年,林秀兰与拆迁方签订协议,就承租公房拆迁获得一号房屋安置,并于 2004 年取得房屋产权,购房时使用了林秀兰和赵志国的工龄折扣优惠。
房屋交易情况:2009 年 9 月,林秀兰与赵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出售给赵鹏,当月房屋便转移登记至赵鹏名下。赵鹏承认未支付房款,双方实为赠与。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林秀兰个人财产,还是拆迁安置人共有?
林秀兰与赵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赵宇对房屋是否享有足以否定合同效力的权益?
(二)法律分析
房屋产权归属:根据当时拆迁政策,房屋在赵志国去世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为林秀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认定为林秀兰个人财产。虽然购房使用了赵志国工龄优惠,但该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并非房屋产权份额,赵宇以此主张共有权缺乏依据。
合同效力判定:林秀兰处分个人财产,无证据表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交易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也未损害他人利益。购房款是否支付不影响合同效力,且林秀兰生前未对交易提出异议,进一步佐证合同有效性。
赵宇权益认定:赵宇主张的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继承问题,可另行主张,但不能以此否定房屋已合法转移登记的事实,其权益主张不足以推翻合同效力。
(三)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条件)、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情形)等规定。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宇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林秀兰与赵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赵鹏拥有一号房屋的所有权。
四、案件启示
(一)房产交易注意事项
明确产权归属: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等特殊性质房屋,产权认定需结合政策和登记情况。购买前务必核实产权人是否有权处分,避免卷入产权纠纷。
保留书面证据:即便亲属间交易,也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性质(买卖、赠与等)、价款支付、过户条件等,防止日后因口头约定产生争议。
关注政策风险:涉及工龄优惠、拆迁安置等政策性福利的房产,其权益分配可能受政策影响,交易时需谨慎评估法律风险。
(二)家庭财产处理建议
提前沟通约定: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或遗产时,建议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必要时进行公证,减少矛盾。
重视继承规划:涉及遗产继承的房产,应及时办理继承手续,明确产权份额,避免因未处理引发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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