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8 15:54:23 查看151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故意伤害罪案件以行为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伤程度作为定位、量刑的核心依据,伤情鉴定意见对案件具有决定性作用,结合办理的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办案经验,对于故意伤害罪案件伤情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有法定资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于法医类鉴定,为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鉴定类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应当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相关的鉴定过程是否具有合法性,尤其需要确定的是相关病例材料等的真实性,实践中,轻伤害案件的检材,除了被害人直接提供之外,一般还会让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病例材料,以便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鉴定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故意伤害类案件的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根据受伤部位以及伤口长度、面积、比例、功能障碍等进行综合判断,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新鲜伤与陈旧伤的鉴别,我们办理过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肋骨骨折,但属于陈旧性骨折,通过调取被害人既往病例,发现被害人曾经做过手术,手术期间曾经对相同位置肋骨进行切割,即骨折不是当事人行为导致。
三、鉴定结果与当事人行为之间因果关系
这一点是将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确定损害结果与当事人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重点需要考虑的问题如下:
1.结合当事人、被害人笔录,确定当事人行为是否能给被害人造成损伤以及损伤位置是否具有合理性,例如,双方仅仅是一般性推搡,均没有倒地情况,案发后被害人出现腿骨骨折情况,此种情况下,就要结合案发当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情况下,不能认定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被害人既往病史与医疗因素对伤情结果的影响,本质还是在否定当事人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当事人的伤情可能是由于既往伤、病因素导致,或者是因为医疗方面的不适当导致损伤程度加重,此种情况下也可以否定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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