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9 18:41:10 查看1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贷款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情形有哪些?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在实际犯罪活动中,贷款诈骗往往并非一人所为,共同犯罪情形较为常见。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准确认识犯罪行为,防患于未然。
一、事前通谋型
这是最为典型且常见的共同犯罪情形。数人在犯罪之前已经进行了详细的策划和分工。例如,甲有诈骗贷款的意图,但缺乏专业知识和途径。于是他找到熟悉金融业务又急需用钱的乙,向其说明诈骗计划,并承诺事后平分赃款。两人约定由乙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甲凭借其在金融机构内部人脉关系为其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在这个过程中,甲和乙的行为紧密配合,彼此之间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明知对方的行为是为了实施贷款诈骗,仍积极参与,构成共同犯罪。
二、帮助犯型
即使没有参与诈骗行为的核心环节,但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比如,丙是某贷款公司负责审核材料的员工,其朋友戊向其表达了想要骗取贷款的想法,但因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难以获取贷款。丙出于“义气”,在戊提交贷款申请时,故意疏忽对材料的审查,甚至对其中的虚假信息视而不见,为戊的贷款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尽管丙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其明知戊可能实施贷款诈骗,仍提供帮助,构成帮助犯,与戊成立共同犯罪。
三、共同受利型
当数人共同从贷款诈骗行为中获益时,也易构成共同犯罪网络。例如,丁经营着一家小型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境。此时,有一诈骗团伙找到丁,声称可以帮助其骗取银行贷款,前提是丁提供公司名义并分得一部分赃款。丁明知该团伙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仍同意配合,事后按约定分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虽然丁并没有主导诈骗行为,但他明知是犯罪行为还参与其中并享受利益,与诈骗团伙构成共同犯罪。
四、间接助力型
部分人在贷款诈骗过程中,可能并未直接参与诈骗过程,但其行为为主犯创造了有利条件。例如,某贷款诈骗团伙在实施诈骗前,需要获取大量客户信息来精准选择诈骗目标。己知道该团伙意图后,仍将其保存的客户数据以高价卖给该团伙。己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贷款诈骗,但其提供的客户信息为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支持,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也构成共同犯罪。
林智敏律师提醒:
在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虽分工不同,但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了作用,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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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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