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是免死金牌吗?

2025/06/30 11:58:04 查看17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社会的认知中,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精神病是免死金牌”的观点也在民间广泛流传。然而,这种观点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事实究竟如何,让我们从法律规定与实际案例中一探究竟。

一、法律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1.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认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需同时满足医学标准(行为时是精神病人且处于病症发作状态)和心理学(法学)标准(因精神病作用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比如2016年上海宝山“砍杀幼童案”,犯罪人黄某长期精神分裂症发作,经鉴定行为时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最终被判定无责,法院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2. 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类精神病人具有间歇发作特征,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在精神正常期间,他们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自然要对犯罪行为负责。即使在犯罪后精神不正常,也只是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待精神正常后依旧要被追究责任。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人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非完全丧失,所以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非免除处罚 ,2021年四川乐山“公交砍人案”中,躁郁症患者就被判12年有期徒刑。

从法律规定来看,精神病人犯罪并非一概免责,法律充分考量了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进行了细致区分,“免死金牌”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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