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14:14:13 查看83次 来源:李晓云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9日生育一子,2018年6月合分居,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
2023年7月3日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2023年9月27日二审维持原判。
离婚后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以下财产:
1、被告银行卡尾号8492:从2020年3月到2023年2月间累计向被告父亲范某2转账13.6万元
2、被告名下支付宝账户从2019年8月至2023年2月向案外人转账共计12.23万元
【被告辩称】
1、被告确实向被告父亲转账13.6万元,但双方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所以这些钱是被告付某被告父母照顾孩子的经济补贴,被告转账金额合理,不同意分割。
2、被告支付宝账户确实向数名案外人转账12.23万元,都是代购,基本都是衣服和护肤品,还有一些床上用品及孩子的衣物。
【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均享有要求分割的权利。被告从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尾号8492)转账给其父亲13.6万元,被告虽解释该款为给父母帮助被告带孩子的经济补贴,但被告在分居期间抚养孩子的情况,本院在离婚案件对财产的分割中已经予以充分考虑,故该笔款项应当予以分割。
被告支付宝账户转账的12.23万元,每一笔转账金额均不高,且时间持续3年多,该类支出相对被告的经济收入并不高,故被告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该笔款项不再分割。
【某院判决】
1、被告范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柏某转账款项(被告范某1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尾号8492)补偿款人民币6.5万元。
【李晓云律师提示】
网上很多人说离婚期间给父母付赡养费是没关系的,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不需要分给对方,这种说法是不全面,例如本案当中,被告几年内转给父母13.6万,最终还是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在离婚案件当中,双方分居后,尤其是起诉离婚后,到判决离婚前,这期间的支出都是属于敏感支出,凡是与以往夫妻关系安宁期间不想一致的支出都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本案中并未要求被告少分,而有些案件中会直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按照4/6分。
如果对方名下有财产,在诉讼离婚时,一定要申请调取对方完整的银行流水,查清每笔款项的来去,有不合理的支出都可以要求分割。
作为掌握财产一方,名下有大量存款时,不宜直接提出离婚,应当提前做好财产风险规划。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方式是一个整体,某官司一般会整体考虑全部财产情况婚姻情况再做出判决,因此诉讼离婚时,要设计整体方案,而不能一事一诉。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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