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20:56:58 查看31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李某某、文某某系海南某市村民,2021 年 11 月与李发某合伙成立海南某水产养殖公司,承包14 亩土地用于水产养殖(其中 8.3 亩为生态保护红线,5.7 亩为养殖区)。2023 年 6 月,公司在承包土地范围内铺设管道用于养殖业务。
2024 年 3 月,镇政府以公司未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为由,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停止建设并补办手续。同年 5 月,公司完成 5.7 亩养殖区的备案,但 8.3 亩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未完成备案。2024 年 12 月,镇政府在未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管道设施,导致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2025 年 1 月,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争议焦点
1. 设施农用地备案是否完全合规
镇政府主张申请人未完成8.3 亩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备案,属于违法建设;申请人则认为已完成部分备案,且镇政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2. 强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申请人指出镇政府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听证、送达决定书等程序;镇政府则辩称系“协助整改”,而非强制拆除,但未能提供申请人同意的证据。
三、被申请人辩称
1.申请人承包的8.3 亩土地属于生态保护红线,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且经多次沟通后仍未整改,镇政府有权纠正违法行为。
2.已下发《限期转移物品通知书》,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申请人家属协商,对方同意配合搬离,镇政府系“协助清理物品”,而非强制拆除。
四、胜诉结果
镇政府未履行催告、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强拆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确认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管道的行政行为违法。
五、法律意义
1.行政程序法定原则强化
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执法时“程序违法即行为违法” 的裁判逻辑,即使相对人存在一定违法情形,行政机关也必须履行催告、听证、送达等法定程序,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2.生态保护与合法权益的平衡法则
凸显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严肃性,但同时强调行政机关应通过合法途径引导整改,而非以“保护生态” 为由突破程序底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与执法公信力。
3.举证责任的关键作用
镇政府因未能提供申请人同意协助整改的证据而败诉,印证了“谁主张谁举证” 在行政复议中的重要性,行政机关需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严格举证责任。
六、律师策略
代理律师指出,依据《行政强制法》镇政府缺乏催告、听证、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关键程序,形成法律要件缺失的有力论证。同时,反驳“协助整改” 主张,以镇政府无法提供申请人同意的书面证据为突破口,结合现场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的强制性,而非“协助”。
七、温馨提示
遭遇行政强拆,三步维权策略需牢记。首先,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摄强拆现场视频、照片,保存土地承包合同、备案文件、沟通记录等,为后续复议或诉讼奠定基础。其次,厘清法律程序要点。行政机关强拆前必须履行催告、听证、送达决定书等程序,缺一不可;若未收到书面文书,可直接质疑程序合法性。再次,及时启动法律救济,对强拆行为不服的,应在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避免超过时效丧失维权机会。
八、结语
这起案件的胜诉,本质上是“程序正义” 对 “行政任性” 的纠正。在生态保护、城市管理等公共事务中,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需要被规范,而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也需要被保障。唯有让行政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当遭遇类似强拆等行政行为时,不必畏惧,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用证据和法律说话,终究能为自己讨回公道。法治社会的进步,正源于每一次对合法权益的坚守和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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