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22:46:43 查看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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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付完定金,卖家就后悔了,称价格 “卖亏了” 要解约?这场房产交易纠纷中,法院如何认定违约责任?本文带您拆解真实案例,看懂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方明、苏悦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解除;
判令被告程辉支付拒绝出售房屋违约金 92.8 万元;
判令程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方明、苏悦称,2023 年 12 月 9 日,他们与程辉在甲公司居间下签订合同,约定以 464 万元购买程辉名下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120.38 平方米),当日支付定金 10 万元 。签约次日,程辉以价格低于市场价为由要求免责解约,经多次沟通仍拒绝履行合同。无奈之下,他们于 12 月 16 日通知程辉解除合同,主张其违约并要求按合同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 。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程辉辩称:
合同签订次日(12 月 10 日)已通知解约,因居间方提供的市场行情有误,导致成交价 464 万元低于同小区类似房源(如 12 月 3 日成交的 114 平方米房屋卖 480 万元),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
已在 24 小时内退还定金 10 万元,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且原告已另行购房,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 。
(三)第三人的陈述
甲公司表示原告诉求与己方无关,由法院依法裁判 。
(四)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核心条款:
房屋总价 464 万元(含装修及设施 84 万元),定金 30 万元,约定2024 年 3 月 15 日前办理过户 ;
卖方拒绝出售构成根本违约,需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
履约情况:
12 月 9 日原告支付定金 10 万元,12 月 10 日程辉退还定金并提出解约;
12 月 16 日原告发函解除合同,程辉同意解约但拒绝支付违约金。
市场行情争议:
程辉主张同小区相近房源成交价更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欺诈或隐瞒 ;
原告于 12 月16 日与案外人签订合同,以 468 万元购买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122.23 平方米)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被告拒绝出售是否构成违约?
原告主张的 92.8 万元违约金是否合理?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与解除权:
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
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于 12 月 16 日送达时合同解除 。
违约责任认定:
被告以 “价格偏低” 为由解约,属于单方毁约,不符合《民法典》关于 “重大误解” 或 “情势变更” 的构成要件;
市场价格波动属于正常交易风险,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定价后果 。
违约金调整原则:
合同约定 20% 违约金(92.8 万元)显著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依被告申请调整 ;
综合考虑原告另行购房差价(4 万元)、定金退还及时、合同未实际履行等因素,酌定违约金 15 万元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方明、苏悦与程辉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23 年 12 月 16 日解除;
程辉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方明、苏悦违约金 15 万元;
驳回方明、苏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要点
签约前核查市场行情:通过多家中介、官方平台查询同小区近期成交价,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陷入价格争议 ;
细化违约条款:在合同中明确 “拒售违约金” 计算方式,同时约定 “解约通知送达方式” 以固定解除时间;
保留沟通证据:对卖家毁约的微信、短信、录音等证据及时备份,为维权提供支撑 。
(二)卖房者法律警示
审慎对待签约:签约前充分了解市场价格,避免以 “价格失误” 为由毁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
解约需合法合规:如确需解约,应与买家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擅自单方解约将面临赔偿 ;
警惕 “跳单” 风险:本案中原告另行购房的差价损失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损失,卖家需承担相应赔偿 。
(三)法律风险提示
违约金并主张酌情确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整,建议按“实际损失 + 合理预期利益” 约定 ;
居间方责任边界:除非证明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否则价格误判通常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
及时维权止损:如遇对方违约,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法律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导致举证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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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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