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22:47:29 查看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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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房款、住了新房,房产证却遥遥无期?开发商一句 “政策变动” 就能免责?这场持续多年的产权纠纷,法院如何界定责任?一起来看!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吴峰、许晴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延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 86,054.52 元【1,231,109 元 ×0.01%×699 天(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吴峰、许晴称,2018 年 2 月 7 日,他们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试行)》,约定 2019 年 5 月 31 日交房,乙公司需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合同明确规定,若因乙公司原因,导致他们在房屋交付之日起 720 日内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乙公司需按全部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以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2019 年 8 月 1 日,乙公司交付一号房屋,但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此前,他们已就逾期办证违约金起诉过乙公司并胜诉,此次为维护权益,再次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后续违约金。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乙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理由如下:项目因政策变动,由自住型商品房变更为共有产权房,预售延期一年,导致融资成本增加;作为首批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中风险多,资金无法回笼、账户被查封,进而无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办理后续手续,这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并非公司单方违约。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约定:2018 年 2 月 7 日,乙公司、吴峰和许晴、某保障事务中心签订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 1,231,109 元,乙公司应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交房,并明确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的认定范围。
购房款支付与房屋交付:2018 年 5 月 27 日,吴峰、许晴支付全部购房款;2019 年 8 月 1 日,乙公司交付房屋,但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
前案判决情况:吴峰、许晴曾起诉乙公司逾期办证违约金,法院已判决乙公司支付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违约金,该判决已生效。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延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主张的 “政策变动” 等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二)法律分析
违约责任认定:合同约定房屋交付 720 日内办理产权证书,乙公司未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不可抗力判定:
可预见性:政策调整不属于不可预见的宏观政策变动,开发商作为专业主体应具备一定预判能力 ;
因果关系:项目性质变更未实质性阻碍产权证书办理,与逾期办证无直接因果关系 ;
举证责任: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也未及时通知原告,不符合免责条件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吴峰、许晴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86,054.52 元 。这一判决明确了开发商责任,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合同条款审查:签订购房合同时,重点关注产权登记期限、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的具体界定,避免模糊表述 ;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开发商逾期办证,留存证据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注意诉讼时效 ;
关注政策风险:购房前了解项目相关政策,对可能影响产权办理的因素保持警惕 。
(二)开发商合规要点
审慎履行义务: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避免以 “政策变动” 等理由推卸责任 ;
规范风险应对:遇到问题及时通知购房者,并留存沟通记录;若主张不可抗力,需提供充分证据 ;
加强政策研究:提前预判政策变化对项目的影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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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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