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间 “低价卖房” 涉嫌恶意串通,北京房产律师如何取证维权?

2025/06/30 22:53:54 查看9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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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辛苦攒下的房产,竟在父亲病重时被兄长悄悄转卖,还牵扯出遗嘱和残疾妹妹的赡养问题。这场充满矛盾的家庭风波,法院如何用法律理清责任?一起走进真实案例。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赵宇山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 2016 年 9 月 7 日赵正庆代赵永昌与赵维华、林婉签订的一号房屋存量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赵宇山称,赵永昌与周秀兰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子,长子赵正庆、长女赵红梅、次子赵维华、三子赵宇山,林婉是赵正庆的妻子。一号房屋为赵永昌与周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 年 9 月 7 日,赵正庆在父母在世时,未经周秀兰同意,代赵永昌与赵维华、林婉签订购房合同。且赵永昌早在 2006 年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留给赵宇山。赵正庆此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父母和继承人的权益,因此合同应认定无效。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赵正庆、赵红梅、林婉、赵维华共同辩称,不同意赵宇山的诉求,理由如下:

监护权与卖房必要性:2016 年法院宣告赵永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正庆为监护人。长女赵红梅为一级精神残疾,为保障她的生活和居住,才决定出售一直由她居住的一号房屋;

遗嘱效力存疑:法律规定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赵永昌的遗嘱未给赵红梅留份额,效力存在问题;

卖房符合监护人职责:作为监护人,出售房屋是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与财产关系:赵永昌与周秀兰育有四子,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永昌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去世,周秀兰于 2017 年 1 月 8 日去世;

遗嘱与监护情况:2006 年赵永昌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赵宇山;2016 年赵永昌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赵正庆为监护人;2024 年赵红梅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房屋交易详情:2016 年 9 月 7 日,赵正庆代赵永昌与赵维华、林婉签订合同,以 61 万元出售一号房屋,同年 9 月18 日完成过户,但二人未支付房款,赵红梅仍居住在该房屋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正庆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为保障残疾继承人利益卖房,能否作为合同有效的理由?

未给残疾继承人留份额的遗嘱,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二)法律分析

恶意串通的认定:赵正庆等人明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取得周秀兰同意就交易,且未实际支付房款,损害了周秀兰和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符合“恶意串通” 情形 ;

监护人职责的边界:虽需保障被监护人利益,但出售房产未产生实际收益,未真正维护赵永昌的权益,超出了合法监护范围;

遗嘱与合同效力关系:遗嘱效力争议与合同是否恶意串通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合同无效的判定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2016 年 9 月 7 日赵正庆代赵永昌与赵维华、林婉签订的一号房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判决捍卫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明确了恶意串通合同的无效性。

四、案件启示

(一)家庭财产共有人注意事项

重视共同财产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交易,必须双方同意,避免一方擅自处置引发纠纷;

关注特殊家庭成员权益:订立遗嘱时,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保留书面证据:涉及财产分配、交易等事宜,留存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 。

(二)监护人履职要点

严格依法行事:行使监护权时,处分财产必须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保留相关证明;

避免利益冲突:处理被监护人财产时,避免与自身或亲属存在利益关联,防止恶意串通嫌疑 。

(三)房产交易警示

核查产权与处分权限:购房前确认产权归属,核实所有共有人是否同意交易;

谨慎对待特殊情形交易: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需确认交易符合法律规定和被监护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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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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