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22:54:53 查看11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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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完房子,说好的户口迁出保证金却迟迟不到账,到底是卖家违约,还是买家耍赖?当合同约定遇上亲属间的代收款争议,法院会如何认定?今天带大家拆解这起真实房产纠纷案例。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明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张涛、李芳支付 10 万元户口迁出保证金;
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 10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4 月 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 2300 元计算);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林明称,一号房屋原登记在父亲林建国名下,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该房屋由林建国、弟弟林强和自己按份共有。2023 年 12 月 20 日,房屋出售给张涛、李芳,合同约定 10 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待林建国和林明将户口迁出后支付。2024 年 3 月 1 日,林建国通知张涛、李芳将保证金支付给林明,林明也于 3 月 4 日完成户口迁出,但张涛拒绝付款,林明遂起诉维权。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张涛、李芳辩称:
原告主体不适格:林明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无权起诉;
变更账户无效:《变更收款账户通知》未经协商,也无证据证明是林建国真实意思,且合同约定变更条款需签订补充协议;
违约金已扣除:林建国、林明等三人户口迁出逾期 24 天,按合同约定扣除 5.52 万元违约金后,已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林建国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权属关系:一号房屋原属林建国与妻子共同财产,后经法院调解,由林建国(50% 份额)、林强(25% 份额)、林明(25% 份额)按份共有,林强、林明委托林建国售房 。
合同约定与履行:
2023 年 11月 26 日,林建国与张涛、李芳签订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460 万元,10 万元为户口迁出保证金,出卖方需在产权转移后80 日内迁出全部户口,逾期按日支付房屋总价万分之五违约金 ;
2023 年 12月 20 日完成过户,房屋登记至张涛、李芳名下;
2024 年 4 月 3 日,房屋内三人户口全部迁出;
2024 年 4 月 4 日,张涛扣除 5.52 万元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支付给林建国 。
争议焦点证据:
林明提交林建国出具的《变更收款账户通知》,张涛、李芳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有效性;
林明提供通话录音、微信记录,证明张涛知晓保证金归属及拖延付款原因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林明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户口迁出保证金?
《变更收款账户通知》能否作为付款依据?
被告扣除违约金并支付剩余款项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法律分析
合同相对性与代理关系:林建国受委托签订合同,法律后果由林明等人承担,但林明并非合同直接当事人,其权利主张需基于合同约定或合法授权。
账户变更的法律效力:
林建国变更收款账户时,户口迁出结果未确定,属单方变更合同条款,且未按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该通知不产生强制付款效力;
若构成债权转让,需满足通知债务人等条件,本案中未形成有效债权转让 。
违约金与款项支付:
出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构成违约,被告按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
被告与合同相对方林建国协商确定付款账户并完成支付,履行了合同义务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林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明确了合同履行中权利主张的边界,以及单方变更条款的法律效力。
四、案件启示
(一)房产交易卖方注意事项
明确合同细节:约定户口迁出保证金时,同步明确收款账户、变更条件及违约责任 ;
规范授权流程:委托他人收款或变更条款,需签订书面授权或补充协议,避免纠纷 ;
及时履行义务: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迁出户口,避免因违约导致权益受损 。
(二)房产交易买方注意事项
坚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金额以书面合同为准,未经协商不轻易变更付款对象 ;
保留沟通证据:对户口迁出进度、款项协商等过程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
依法主张权利:发现对方违约,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并留存凭证,避免争议 。
(三)法律风险提示
债权转让需规范:变更收款主体需符合法律规定,口头约定或单方通知通常不具法律效力 ;
代理权限要清晰:委托他人处理房产交易,明确代理范围,重大事项需书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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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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