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 “以登记为准”,未登记如何保障权益?北京律师指导

2025/06/30 23:01:21 查看1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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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农村老房卖给儿子,收了钱交了房后嫌价低想加钱,甚至反悔不认账?这样的家庭房产纠纷该如何定分止争?通过真实案例,看法院如何用法律划出边界。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明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判令陈明与陈强、李芳于 2024 年 6 月 6 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判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 镇 × 村 × 号的一号房屋(北房六间)、二号房屋(厢房六间)归陈明所有。

陈明称,陈强与李芳是夫妻,自己是二人之子,三方均为同村农民。2024年 6 月 6 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陈强、李芳以 3 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自己。目前,陈明已支付房款,父母也交付了房屋。陈明认为自己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购买房屋,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起诉至法院,希望确认合同效力与房屋归属。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陈强、李芳辩称,确实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认为 3 万元购房款过低,要求陈明再支付 10 万元,否则不认可原合同约定。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身份与关系:陈强与李芳系夫妻,陈明是二人婚生子,均为北京市怀柔区 × 镇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合同签订:2024 年 6 月 6 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3 万元出售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及院落,陈明一次性付清房款,陈强、李芳保留一号房屋东数二间居住权;

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陈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房款,陈强、李芳交付房屋;

房屋权属:案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陈强名下,一号房屋有六间北房,二号房屋厢房未经行政机关审批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价款能否随意变更?

房屋所有权能否直接判归陈明?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判定:

陈明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集体利益,因此合同有效 。

价款变更限制:合同价款经双方协商确定,陈强、李芳无正当理由要求加价,违反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权属变更条件:

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变更需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本案为合同纠纷,在未完成登记前,陈明只能依据合同占有、使用房屋,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陈明与陈强、李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将一号房屋(北房六间)出售给陈明的内容有效;

驳回陈明要求确认二号房屋(厢房六间)及整体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

该判决既维护了合同效力,又明确了农村房屋权属变更的法定程序。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核实主体资格:农村房屋买卖需确保买卖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规范合同签订:明确房屋范围、价款、权属变更等条款,避免口头约定;

及时办理登记:完成房屋及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保障合法权益 。

(二)卖房者警示

谨慎定价:交易前充分评估房屋价值,避免因价格问题事后反悔;

遵守契约精神:合同一旦签订生效,非经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

(三)法律风险提示

未经审批建筑风险:未依法审批的房屋或建筑,买卖时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权属登记重要性:农村房屋 “以登记为准”,未登记则无法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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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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