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23:02:12 查看12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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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却被认定无效?原告违约金索赔,实则是一场对法律关系认知的误读。作为律师,我们将拨开交易表象的迷雾,才能还原本案借贷担保的真实法律性质。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陆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明赔偿违约金 20 万元。
陆远称,2022 年 10 - 12 月,周明陆续借款 25 万元给他,用于儿子周宇在国外读书和创业周转。2022 年 12 月 3 日,双方约定 2023 年 1 月 3 日前还清欠款。但到期后,周明仅还款 5 万元并一直推脱。2023 年 1 月 10 日,陆远、周明和周宇协商,因周明债务缠身,决定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以 380 万元卖给陆远(当时市场价约 350 万元)。陆远转账 5.5 万元,并约定周明欠的 25 万元作为购房定金。然而合同签订后,周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陆远还发现,周明此前向银行贷款 200 万元尚未偿还。2023 年 3月 1 日,周明提出退还 25 万定金并支付 25 万违约金,当场支付 12 万元,次日又支付 13 万元,之后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付剩余违约金。经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周明和周宇共同承担 20 万元债务,分 6 个月支付并附利息,若违约按日 2% 计算违约金。但合同签订后,周明再次违约,陆远无奈诉至法院 。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周明辩称,不同意陆远的诉讼请求。他表示,与陆远自 2021 年相识后产生借贷关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卖房意愿,而是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设立的担保。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与协议:陆远提交 2023 年 1 月 10 日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 380 万元、付款方式、过户时间和违约责任;还提交了借条和以一号房屋为抵押的《借款合同》 。
争议焦点:双方均认可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周明承认合同签字真实,但否认房屋买卖关系,称补充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是还款担保,且陆远曾承诺还清 25 万元则合同作废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陆远与周明之间究竟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以买卖合同为借贷担保的关系?被告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分析
合同性质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需对主张的事实举证。虽然陆远提供了买卖合同等证据,但结合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背景,以及周明提出合同为还款担保的抗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意。
违约责任判定:由于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基于房屋买卖违约主张的违约金,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远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陆远要求周明支付20 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得到支持。
四、案件启示
(一)交易签订注意事项
明确合同性质:借贷与买卖法律性质不同,签订合同时务必清晰界定交易本质,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细化条款约定:若为借贷担保,应采用规范的担保合同形式,明确担保方式、范围和期限 。
(二)证据留存要点
保留沟通记录: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可作为佐证真实交易意图的关键证据;
完善书面材料:涉及款项支付、合同变更等重要事项,需签订补充协议并签字确认 。
(三)风险防范指南
审慎对待 “以房抵债”:此类交易易产生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关注履约能力:交易前调查对方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降低违约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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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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