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安置房交易算数吗?房产律师解答合同规范要点

2025/06/30 23:02:57 查看14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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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付了钱,房子却拿不到,还索赔无门?这起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用真实案例为你揭开房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与维权关键。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立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确认自己与王明父亲王强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判令被告王明支付违约金 13 万元。

陈立称,2019 年 10 月 8 日,自己与王强签订合同,约定以 130 万元购买一号安置房,王强应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水电卡、拆迁安置文件等资料。当日,王明在合同附件签字,承诺若王强在合同履行期内去世,将继受合同所有权利义务。随后,陈立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向王强和王明支付了共计 100 万元购房款。然而,王强未按约定交付相关材料,经多次催促仍无回应。2021 年 3 月 20 日王强去世后,王明也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陈立认为王明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王明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他主张《安置房买卖合同》是王强与陈立及其母亲恶意串通、损害自己利益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此外,因王强去世,房屋登记需办理变更手续,目前手续未完成,不存在违约情形,陈立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2019 年 10 月 8 日,陈立与王强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王明在附件签字确认继受合同权利义务;

款项支付:陈立提交转账记录、取现记录、收条等,证明已支付 100 万元购房款,王明虽不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

争议焦点:王明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但未能举证;陈立要求支付违约金,需证明对方违约及损失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被告王明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王明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无法认定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违约金判定:

陈立虽主张王明违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明未履行义务给自己造成损失,也未明确合同中关于违约的具体约定及计算方式;

仅以对方未交付材料为由要求违约金,缺乏充分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陈立与王强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

驳回原告陈立要求被告王明支付违约金 13 万元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明确了合同效力,但也给原告敲响警钟:维权需证据,索赔要依据。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合同条款细化:明确房屋交付时间、材料交接清单、违约责任计算方式等关键条款;

保留交易证据:完整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催办证明等,避免空口无凭;

审查交易背景:安置房买卖可能涉及政策限制,签约前核实房屋产权、是否具备交易条件 。

(二)风险防范要点

警惕恶意串通指控:交易过程公开透明,避免私下操作引发纠纷;

明确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标准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增强合同约束力;

关注特殊情况:涉及继承、产权变更等复杂情形,及时咨询律师完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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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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