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23:03:39 查看14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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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却因原房主拒绝配合过户而陷入僵局?这起跨越二十年的房屋买卖纠纷,为我们敲响房产交易的法律警钟,一起看看法院如何定分止争。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周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刚、赵莉(赵刚之女)及第三人甲公司,协助自己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周明称,2003 年 4 月 27 日,赵刚、赵刚配偶孙芳与赵莉,共同与自己签订《协议书》,自愿将一号房屋转卖给自己。当日,周明支付购房款现金 295758 元,三人出具收据。随后,相关部门将房屋产权证明上的产权人,从赵刚变更为周明。此后,周明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2023 年 11 月 15 日,甲公司通知回迁居民可集中办理产权证,但赵刚、赵莉却明确拒绝配合过户,为维护权益,周明遂向法院起诉 。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赵刚、赵莉共同辩称,不同意周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双方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
(三)第三人的陈述
甲公司表示,将按照腾退协议办理相关事宜 。
(四)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来源:2003 年 4 月 20 日,赵刚作为被腾退人,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明确应安置人口包括赵刚、孙芳、赵莉三人;同日,赵刚与甲公司签订《某房屋买卖合同》,以 295758 元购买一号房屋 。
买卖过程:2003 年 4 月 27 日,赵刚、孙芳、赵莉与周明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一号房屋转售给周明,周明支付房款,三人出具收据;6 月 17 日,赵刚一家同意将房屋产权证明变更为周明,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
现状争议:周明使用房屋近 20 年,现具备办证条件,但赵刚、赵莉拒绝配合过户;二人质疑《协议书》和《收据》真实性,称手中文件签名和排版不同,却未提供反证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刚等人与周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有效?
赵刚、赵莉及甲公司是否应协助周明办理过户手续?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
赵刚等人虽质疑《协议书》《收据》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也未申请笔迹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各方签订的《某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
过户义务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周明已支付房款并长期使用房屋,现房屋具备办证条件;
因房屋原买卖合同买受人为赵刚,需先由甲公司协助赵刚办理产权登记,再由赵刚协助周明完成过户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第三人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被告赵刚办理一号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赵刚名下;
被告赵刚于完成第一项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周明办理一号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周明名下 。
这一判决明确了各方责任,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完善交易手续: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过户时间、违约责任;保留付款凭证、收据等交易证据 。
关注产权动态:定期查询房屋产权状态,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及时主张权利 。
谨慎对待异议:若对方质疑合同真实性,及时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固定证据 。
(二)卖房者警示
遵守契约精神:合同一旦签订,非经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随意拒绝履行 。
举证需充分:提出主张需提供证据,无证据的质疑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
(三)法律风险提示
回迁房交易风险:回迁房办证周期长,交易前需确认产权归属、政策限制 。
时效问题:主张权利应及时,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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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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