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1 10:07:49 查看16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黄志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撞上本车之外的第三者的车辆,交警认定肇事车辆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第三者不得已驾驶受损车辆到远离事故发生地的维修店维修,其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损失该谁买单?
日前,在湖北省恩施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余某、詹某、某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赔偿余某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损失1628.00元,肇事B车的驾驶员詹某赔偿余某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损失372.00元。
2024年12月18日,余某驾驶A车,在湖北建始县业州镇龙门子村因被詹某驾驶的B车追尾受损。建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B车未与A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追尾,B车的驾驶员詹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余某无责。B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无维修车辆的条件,某保险公司不同意将A车拖走维修。2024年12月25日,余某驾驶A车,从建始县前往销售方指定的武汉某维修店维修,次日返口建始县,花修理费3868.50元,为此次修车支付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费用。
A车系余某2024年1月3日在武汉购实,销售方出具的保修凭证载明:用户未按《用户守则》在销售方指定的服务店维修,导致“三电“系统相关零部件出现故障,增值服务终止。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余某修理费,余某的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损失该谁买单?肇事车辆驾驶员、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相互推诿。2025年4月16日,余某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詹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修车从建始县往返武汉受到的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建始县人民法院于5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A车刚买1年不到,没有证据证明距离事故发生地有较武汉更近的适合修理A车的维修点,余某在某保险公司不同意将A车拖走维修的情况下,按照《用户守则》驾车到武汉维修并无不当。A车因交通事故受损,余某没有过错,应由肇事车辆B车的驾驶人詹某或承保B车的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A车的维修费已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限额,本案关键在于余某的燃油费等损失能否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获赔。
建始县法院对此评判:虽然,某保险公司提交了商业保险免责条款,但该免责条款未明确余某主张的燃油费等各项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应免赔的间接损失,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余某燃油费等损失共计2197.00元。该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赔偿限额内能够得到赔偿,詹某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前述理由,建始县法院于2025年5月7日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余某油料费、高速公路通行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1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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