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不属于减轻条件

2025/07/01 11:25:32 查看20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社会舆论与法律实务中,“未成年”常被误作无条件减轻处罚的“免罪金牌”,这种片面认知亟待纠正。事实上,“未成年”绝非天然、绝对的减轻条件,其背后是严谨且复杂的法律权衡。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内容: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表明,未成年犯罪并非一律免除或减轻处罚,而是有严格的年龄界限与罪名限制。


从立法初衷来看,对未成年犯罪的从宽处理,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未成年犯罪行为无原则地宽容。比如,一些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如果仅因“未成年”就一概减轻处罚,不仅难以抚慰受害者及其家属,也难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更无法对社会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犯罪,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除年龄外,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都是关键要点。例如,同样是盗窃犯罪,初犯且盗窃金额较小、事后积极退赃并真诚悔罪的未成年人,与多次盗窃、盗窃金额巨大且毫无悔意的未成年人,在量刑时会有显著差异。前者可能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后者即便未成年,减轻处罚的幅度也会受到严格限制。


此外,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成人化、暴力化、团伙化趋势,社会危害性极大。若不根据实际情况,机械地适用减轻处罚,可能会助长一些不良风气,让个别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也没事”的错误认知,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与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


“未成年”只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个因素,而非绝对、必然的减轻条件。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需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寻求平衡,让法律的裁决既充满人文关怀,又彰显公平正义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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