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培训班受伤,“自甘风险” 规则能适用吗?

2025/07/01 11:36:33 查看25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如今,不少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有一技之长,诸如舞蹈、滑冰等特长班,成为很多家长的选择。但如果孩子在文体特长培训时受伤,培训机构能否依据,家长和孩子是自愿参加文体培训,而主张自甘风险免责呢?


  今日案例


  孙某(13周岁)自2021年起就在北京某体育公司处学习花样滑冰。某日,孙某自述腿疼,孙某的母亲与机构培训教师进行过沟通。次日,在训练期间孙某摔倒受伤。

  根据事发当时的视频显示,冰面有多名未成年学员自行练习,一名教练人员在场上巡视。孙某摔倒后,教练人员上前查看后随即滑离。之后发现孙某仍然无法站立,教练人员滑回将孙某搀扶出冰场。孙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孙某股骨干骨折。

  培训机构认为,教练人员在对孙某的培训过程中不存在基础性和技术性的错误,且孙某是由其家长自愿报名学习花样滑冰这一运动,属于自愿参加自甘风险的体育活动,培训机构和教练人员对于孙某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法律对于“自甘风险”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于自然人正在参加文体活动期间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本案中,孙某在参加北京某体育公司花样滑冰培训活动期间摔倒受伤,并不是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其向提供培训服务的教育机构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活动组织者”有关责任的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培训公司在孙某母亲已经向其沟通孙某腿疼的情况下,未充分查验、排除风险,仍安排孙某进行训练,在孙某摔倒后,亦没有采取妥善措施处理伤情,未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孙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作为监护人,孙某的母亲知晓孙某腿疼的情况,其虽与培训机构进行了沟通,但次日仍同意孙某进行训练,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培训机构承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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