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1 21:23:15 查看36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农村房屋承载着居住与。当房屋被卖给外村人,这份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揭开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面纱。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周正起诉至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与被告吴刚于 2004 年 5 月 1 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正称,2004 年 5 月 1 日,吴刚以 33300 元购买了自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镇 × 村 × 街 × 号的地上正房三间半、西厢房三间,并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如今,周正发现吴刚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多次协商无果后,周正选择向法院起诉维权。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吴刚辩称,不同意周正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是真实意思表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周正应依约履行合同,不能随意违约。合同签订当日,自己就付清了房款,周正也交付了房屋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此后自己与家人一直居住在此。而且,原房屋已全部拆除重建,周正无权再主张合同无效。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权属与交易:周正原在北京市顺义区 × 镇 × 村 × 街 × 号拥有一处宅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周正为该村农业户籍。2004 年 5 月 1 日,双方签订合同完成房屋买卖交易,房款当日交清,此后房屋一直由吴刚居住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也由吴刚持有。
主体资格问题:吴刚及家庭成员自合同签订至今,均非 × 镇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也未迁入该村 。
后续处理意向:经法院释明,双方均表示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在本案中主张,将另案处理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正与吴刚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已拆除重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认定?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判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不得随意出让、转让。农村房屋基于本村村民特定身份建造,具有福利性质,且 “房地一体”,买卖房屋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
本案具体情况分析:吴刚并非 × 镇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购买该村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虽然房屋已拆除重建,但这并不改变合同签订时违反法律规定的本质,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周正与吴刚于 2004 年 5 月 1 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判决明确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为后续可能的法律后果处理奠定基础。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红线
严守主体资格:农村房屋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卖给外村人、城里人,合同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
谨慎对待交易:买卖双方切勿因一时利益忽视法律风险,即便合同无效后可另案处理赔偿问题,也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二)合同无效后续处理
及时协商解决: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应尽快协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
寻求法律帮助:涉及复杂赔偿计算或争议较大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遇到类似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私信专业律师,获取一对一法律解决方案,守护你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