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2 17:14:21 查看13次 来源:李晋斌律师
一、监护人的责任(这点是大家公认的)。从视频中小孩的身高年龄判断,他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 118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其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小孩哥的父母显然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需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中监币赔偿。
但是,“小孩哥”往井盖仍炮仗的行为并不能独立导致如此多的损害后果发生,导致市政公用设施、多辆豪车受损,明显是多因一果。
二、车主自身乱停车的责任。从事故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到,事发区域并不是停车场,而是公共绿化草地,受损车辆自身就存在乱停车的问题,乱停车其实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是出了事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走到诉讼程序,法院很有可能会判决让受损车辆车主自己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三、管理排水排污的市政有关部门的责任。根据《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修订)》的规定,市政有关部门负有定期检测沼气浓度,保障通风系统运行的责任。现在小孩搁这么一个炮仗能够炸出这么大一个洞,可见沼气浓度之高。如果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条例具体实施细则检测,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设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管网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镇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三)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清疏,保障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检查维护期间应当保障人员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镇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水利、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
四、城市管理部门的责任。对于在人行道、公共绿化带上停车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有相应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明确规定,执法部门可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处罚,在人行道、公共绿化带上停车属于侵占城市道路的范畴。此外,条例中指出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乱停车影响城市市容,也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实施
处罚:
(一)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未经允许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流动经营且拒不接受执法部门教育劝阻的行为;
(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有关违法行为。
综上,仅让小孩哥一家承担全部责任不太可能,应是多方共同担责,赔偿责任是要严格依据法律来划分确定的。
个人观点:
1、导致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赔偿责任,应由小孩哥的监护人和市政部门(通常是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2、导致车辆毁损的赔偿责任,应由小孩哥的监护人、市政部门(通常是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车主个人、城市管理部门的责任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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