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案件办案笔记: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主观故意认定标准

2025/07/02 21:48:48 查看38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实践中,当事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双方均系自愿,也极容易被认定为强奸罪,认定罪与非罪核心即在于当事人对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是否具有明知。

这类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相对宽松,2023年5月24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根据该规定可知,认定当事人主观明知,即包含当事人“知道”对方不满十四周岁,也包含“应当知道”。这里的明知包含了两种含义,即“可能明知”和“明知可能”,即包含了对当事人主观认知的推定(知道与否),也包含对当事人认知内容的推定(知道什么),相较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应当知道”,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性侵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标准更为宽松。

在此基础上,该意见第17条第二、三款又分别规定了当事人与不满十二周岁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以及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的主观故意认定标准:

只要当事人与不满十二周岁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即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强奸罪的犯罪故意,不再讨论当事人实际认知情况;

当事人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可以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进行判断,如果据此不能判断出被害人可能不满十四周岁,则存在认定当事人无罪的空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践中,办案机关在认定这类案件当事人具有“明知”时,往往认定当事人没有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进而认定当事人行为系“甘冒风险”行为,比较常见的情况如下:

其一,当事人明知被害人在读初中,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认识到读初中的女性年龄可能不满十四周岁,与该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前,当事人应当对被害人年龄做进一步核实;

其二,被害人告知当事人十四岁或者十五岁,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考虑被害人告知的年龄可能是虚岁,被害人称自己十五岁,实际年龄可能是十四周岁,也可能是十三周岁。

以上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没有进一步核实情况,就存在被认定没有履行“审慎注意义务”“甘冒风险,进而认定当事人主观上认识到被害人可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该认定,也存在认定当事人不构成强奸罪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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